固原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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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不断提升农村集体餐饮食品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固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固原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要反馈,请与我们联系。

公示日期:2022年8月22日-2022年8月26日

联系邮箱:gyscgk@163.com

联系电话:0954-2065840



固原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不断提升农村集体餐饮食品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固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类集体性聚餐活动,包括专门为集体聚餐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流动厨房模式和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聚餐模式。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农村各种集体聚餐活动及流动厨房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指导、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采用流动厨房模式的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房的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自发组织的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流动厨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基本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负总责,进行统一领导、调度和协调,建立以县(区)市场监管局为监管中心,以乡(镇)市场监管所为监管前沿,向农村辐射延伸的县(区)、乡(镇)、村(社区)三级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实现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安排村(社区)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和乡(镇)市场监管所现场审查指导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村管理机构和举办聚餐的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责任。村(居)民委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指导,并做好信息的报送。

第十条 乡(镇)(街道)食安办设食品安全信息员、村(居)委会设食品安全协管员(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一名成员担任食品安全协管员),应认真落实日常巡查制度,统筹做好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相关工作的登记和指导,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利用网格化监管方式,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乡村卫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工作机制和年度表彰激励机制,吸纳村委会主任、乡村医生等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

第十三条 食品加工制作的场所不得选择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牛、羊、猪、鸡圈及化粪池、垃圾堆等暴露污染源25m以上,并具备有效的防蝇、防尘设施。

第十四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冷荤切配、烹调加工、待菜、仓贮区域等分区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六条 宴席厨房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盆)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七条 盛放食品的容器整洁,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放在保洁柜或密闭整洁空间,提倡使用一次性餐具。

第十八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二十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采购和贮存

第二十一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选择的供货者应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禁止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和国家明令禁止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和自制、购买的散装无标识的食用油、醋、酱、粉条、豆制品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厨房经营者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聚餐举办者或流动厨房经营者应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并索取购物凭证,建立台账,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食品级容器,及时冷冻(藏)贮存采购的冷冻(藏)食品,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


第四章 加工过程

第二十五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二十七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八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九条 熟肉制品(直接入口食品)烹饪后至食用前超过2小时的应重新加热,禁止外购散装熟食制品;凉菜制作应做到工具容器专用、冷藏保存,并确保冷藏设施正常运转,应在开餐前2小时内加工。

第三十条 实行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宜采用蒸汽等物理方法消毒,因材料、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宜沥干、烘干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使用抹布擦干的,抹布应专用,并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防止有害生物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地面、食品接触面(包括接触食品的工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废弃物存放容器的内壁光滑,易于清洁。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五章 厨师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并取得报酬的厨师。

第三十四条 宴席举办人应选用持有效健康证明和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培训的厨师承办宴席。

第三十五条 集体聚餐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三十六条  承办厨师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个人采购,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十七条 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餐饮具必须洗净消毒合格。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加工供应凉菜。

第三十八条 厨师应经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三十九条 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健康证、培训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等首饰;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48小时向本村餐饮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本村餐饮食品安全协管员认真做好登记,并及时向乡(镇)食安办信息员和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申报备案。乡(镇)食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并做好指导工作,重大事项或聚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及时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四十二条 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餐饮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镇)食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指派食品监管人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派食品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由监督机构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四十三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宴席。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应立即向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和区、县(市)政府应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固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记入乡村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安全承诺书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2011年5月23日市卫生局、民族宗教局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家庭(宗教场所)集体聚餐管理规定》的通知(固卫【2011】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固原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举办者姓名


举办者地址


申报人


申报时间


聚餐时间


聚餐地点


聚餐人数


联系电话


聚餐事由

婚宴£  生日□ 建房□ 乔迁□ 丧事□ 升学其它□

厨师(主厨)情况

厨师来源:家庭成员□  亲朋好友□  外请厨师□  

厨师姓名  联系电话  是否有健康证、培训证□

厨师/帮工姓名        联系电话        是否有健康证、培训证□厨师/帮工姓名        联系电话   是否有健康证、培训证□

厨师/帮工姓名        联系电话        是否有健康证、培训证□

聚餐菜谱


主要原料来源

及采购地点


以下由受理部门填写

受理人


受理

时间


指导单位


指导

人员


聚餐情况汇总

共办餐次(    人数(    指导次数(    食物中毒人数(  

备注: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需乡镇(街道)、县市场监管局指导的,应及时将此表报至乡镇(街道)、县市场监管局。

附件2

固原市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1.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2.农村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拟在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严禁使用亚硝酸盐或其他违规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要保证有足够的、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5.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6.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7.需加热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8.对每餐宴席使用的食品必须留存125克以上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9.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行政村(社区)协管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告知人员:                           年    月    日

接受人员:                           年    月    日


附件3

      固原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举办者姓名


举办者地址


承办者姓名


承办者电话


聚餐时间


聚餐人数


聚餐地点:

聚餐事由

婚宴□ 生日□ 建房□  乔迁□ 丧事□ 升学□  其它□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电话

食品协管员电话:  

乡(镇)监管所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电话:

承诺内容

为确保农村集体聚餐人员的饮食安全,本次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完全知晓《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内容。

二、在承办集体聚餐的过程中,本人将认真遵守《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规定。

三、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本人愿意承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报告,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办者签名:  承办厨师签名:

          


附件4

固原市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

举办者姓名  聚餐人数  电话

请举办者和承办者做好以下内容的工作:

1、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

2、加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禁止在加工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使用的餐饮具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4、食品来源符合要求。不使用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使用有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5、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6、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

整改意见:

举办者签名承办者签名

监督人员签名      


附件5      

                 固原市流动厨师登记表

                                          年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民族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职业


家庭地址


从业年限


主要从业地区范围


年度健康

体检情况

健康证号码


取得时间


年检情况


年度食品安全

知识培训情况

是否有培训证:

培训机关: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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