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水务局关于征求《固原市供水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信息来源:固原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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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进一步优化用水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起草了《固原市供水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文件在网站公开发布之日起计算,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及建议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固原市水务局,以便于及时沟通对接。

      人:罗金花    联系电话:15008649938

      办公地点:固原市水务局三楼304办公室

     箱: 454486746@qq.com

   附件:固原市供水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固原市供水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1〕9号)文件要求,围绕我市供水行业现状,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进一步优化用水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固原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供水接入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用地。

第三条  供水接入工程费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由于用户申请新装,从用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城市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第四条  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及时拨付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未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商品房、自建房产、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工程建设安装费用,由用户与安装工程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第二章  分担机制

第五条  建立政府、供水企业及用户三者共同承担的管网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供水接入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条  新建市政道路工程及市政改造工程中,由道路建设主体同步实施供水管网配套工程,供水企业提前介入方案设计,供水管道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适时进行产权划转移交至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第七条  新开发区块接入工程。按照“谁开发谁负责”原则,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负责用户建筑红线外至公共管网段的供水接入工程。项目供地前,土地一级开发主体按照“标准地”出让要求,同步做好地块“五通一平”基础配套设施,确保用地红线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可同步使用,管道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适时进行产权划转移交至供水企业负责运维。

现状区块接入工程。用户依规申请办理,由供水企业实施红线外供水管线接入工程(二次供水除外),其建设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其他因规划用途改变或生产工艺变化,超出“标准地”建设要求的用户个性化需求,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

第九条  既有住宅小区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公共管网改造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对于城镇范围内因用户原因造成或用户提出的总表分户费用,或因用户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用户自行承担其费用。临时用水项目接入工程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若用户自行委托供水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供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章  接入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家最新定额标准,将项目用水接入费用列入土地储备项目投资估算。审批部门在审批土地储备项目时,将上述费用纳入项目储备成本,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项目批复后,土地储备机构依据申请,提请发展改革部门按定额估算安排接入工程费用,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后,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用水接入工程费实施专户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按季度编制接入工程费专户实际收支情况表,报送土地储备机构备案,土地储备机构将相关信息报送发展改革、财政以及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由政府承担的供水接入工程项目建成后,可考虑与供水企业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四章  特殊项目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供水接入工程需供该区域多个土地受让方使用的,供水接入工程需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水需求统筹考虑,打包建项,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各储备土地成本,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供水接入费用方案。

第十六条  对于特殊用水需求及其他政府重点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 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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