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固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信息来源:固原市消防支队

发布时间: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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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固原市实际,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拟定了《固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21028日至2022114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283574262@QQ.com

2.联系电话:0954-2851739

3.信件地址: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六中斜对面

  

附件:1.关于《固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

      2.《固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

关于《固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


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及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要求,我单位起草了《固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现将有关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2019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明确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各方主体责任2017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201910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132号)明确要求: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职责分工逐起组织调查。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出台《固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送审稿)》,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在消防执法改革中有关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的决策部署,能够有效弥补消防工作责任链条上的关键环节,也是填补我市两级政府在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制度空白,有利于推动精准防范治理,化解重大火灾风险,维护全市火灾形势的持续平稳。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20225月,市人民政府启动了《固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编制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具体承办。该《规定》起草完毕后,征求了市纪委监委、检察院、应急等17个市直相关部门、县区政府意见,共收集10条建议,全部予以采纳,修改完善后送市司法局通过合法性审查。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宁消安委〔20214等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起草过程中,市司法局、文旅局等单位提出了对本文条文部分词句的修改建议,此建议均为表达表述类建议,对于条文的原则没有改变,并非原则性问题,为一般性不同意见不影响规定的实施效果,不改变条文的原意,并且经过协调已经达成一致。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固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共25个条款,包括了调查范围和权限、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规定》明确了每个过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

主要有:一是界定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调查权限及火灾性质;二是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三是明确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对象范围;四是明确了进行火灾原因分析及责任调查的要求;五是明确了撰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六是明确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时限及结案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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