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管局关于征求《固原市天然气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进一步优化用水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起草了《固原市天然气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文件在网站公开发布之日起计算,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及建议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固原市城管局,以便于及时沟通对接。
联系人:刘克珍 联系电话:0954-2670031
办公地点:固原市城管局五楼506办公室
邮箱:ggsy2022@163.com
附件:固原市天然气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
固原市天然气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1〕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用气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固原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固原市城市燃气规划建设范围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市政公共管网发生的天然气入网工程建设。
第三条 天然气接入工程费指天然气供气企业为保障天然气用户通气,对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市政中压管网连接的天然气工程设计、施工等人工和材料成本费(不包含超出设计规范标准以外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第四条 天然气用户在天然气接入工程建设中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商福用户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3年,民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5年,紧急切断阀使用年限为10年,到期应及时更换,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二章 分担机制
第五条 天然气接入工程涉及的临时土地征用、路由规划、开挖占用等问题,由供气企业按程序申报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条 高中压调压站、高中压及市政管网、门站天然气接入工程全部由供气企业投资建设。
第七条 建立政府、供气企业、天然气用户共同承担的天然气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
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市政中压管网产生的天然气接入工程费,原则上按国家政策规定由供气企业承担;
对城市规划范围内市政管网未敷设或范围外未规划建设的城郊、农村、工业园区及有特殊用气需求的,按实际工程量定额预算,由政府、燃气用户共同分担。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及时拨款供气企业用于接入工程建设;由燃气用户承担的部分按照协议合同收取;由供气企业承担接入工程管网的运行维护、增容改造、定检监检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天然气供气管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的天然气供应基础设施应由建设方委托供气企业按规划设计实施,与房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供气企业参与验收,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九条 对于城市规划范围内因用户原因造成或用户提出的燃气设施搬迁、拆除费用,或因用户原因造成燃气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迁改、维修费用。若用户自行委托供气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条 结合天然气用户安全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采购、安装、调试、维修应由天然气供应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下,采取市场化收费。
第十一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依据国家行业标准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用户应及时更换,消除隐患。所需更换费用居民用户参照宁夏其他地市收费标准执行,工商福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章 接入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由政府承担的天然气接入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天然气供应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供气企业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十三条 由政府承担的天然气接入工程费实施专户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或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同步开展燃气安装及配气成本监审,天然气供应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特殊项目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特殊用气需求及其他重点项目,由政府相关部门、供气企业和需求用户专题研究,一事一议制定接入费用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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