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信息来源: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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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群众,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有效配置,规范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及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4〕92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5〕101号)有关规定,结合固原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实施细则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1日至11月7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联系电话:0954—2688595

电子邮箱:fgj2026456@163.com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民生大厦219室

邮政编码:756000

附件:《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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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群众,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有效配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492)《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5101精神,结合固原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保障分配、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市区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收入(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房源、分档保障、统一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建设筹集、审核保障、运营管理四分离机制,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及筹集,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轮候家庭的租金补贴发放;受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分配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及租金的收缴使用进行监管,并落实公租房补贴资金

市发改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积极对接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供地、规划、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资产等审定工作。

原州区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市、区两级财政、人社、公安、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联动审查,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状况,并及时向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明确审核意见。

原州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申报、审核,协助做好分配、动态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可委托有资质的运营管理单位进行代建代管,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


  1. 房源筹集


  第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多种方式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主导建设,也可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政府统一规划,引导企业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

由开发区、功能平台、产业园区、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资金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单位可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供应本单位保障对象的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分配结果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有剩余房源的,可交由住房保障部门调剂租赁给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

第十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64/785-2012)。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保障家庭结构等实际情况,设计合理户型,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满足不同保障家庭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十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将配建情况报发改、行政审批、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土地费用、结算价格等具体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按照规定申请的国家和自治区级补助资金、市政府按规定渠道提取资金、融资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各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可以统筹使用。

第十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类型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根据投资比例实行共有产权管理,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住房性质和用途。

  1. 申请审核


第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受理申请和审核公示,主要面向市区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第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且具有当地户籍满一年;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无房家庭(含危房,需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改造后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置换)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优先申请解决其住房困难。

第二十本市引进的人才在市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和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关系证明;

住房状况证明;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收入状况证明;

机动车辆、工商注册资金、工资(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核查证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申领地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报原州区民政部门审核。

原州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区两级房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联动审查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明确审核意见,报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协查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到原州区民政部门。

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住房申请人名册进行实物配租,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建立住户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保障对象的居住使用等情况,并负责配租费用的收缴,日常维修维护等运营管理。


  1. 分配保障


第二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轮候制度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时间、住房困难情况等因素,结合房源情况进行轮候配租,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布。房源不足时,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轮候家庭的租金补贴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优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固原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具备申请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需要家庭安排护理人员陪同居住);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因房屋拆迁,具备住房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六)申请人家庭为多孩、多代家庭;

)符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

第二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主导,政府扶持(政策、资金等)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对象应当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并将房屋租赁、使用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公共租赁住房按照1口人家庭保障建筑面积30平方米,2口人家庭保障建筑面积40平方米,3口人家庭保障建筑面积50平方米,4口人及以上家庭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进行保障。

第二十公租房租赁价格按照分类分档原则进行定价,按年收取。一档为有重残或重大疾病人员的低保家庭;二档为有重残、重大疾病或低保家庭;三档为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四档为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第二十纳入轮候范围的市区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同时结合房源情况,优先有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 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房屋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保证金、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不超过2年。租期届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续租期限不超过2;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主动腾退住房。

第三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对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进行一次复核,按照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标准或退出住房保障。

第三十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包括自愿退出、主动退出和强制清退。

(一)自愿退出是指符合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为方便其生活,另行解决住房困难,自愿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主动退出是指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因生活条件改善已不符合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主动申请退出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解决住房。

(三)强制清退是指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因生活条件改善,已不符合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联合原州区综合执法局1个月内进行清退,直到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执行处理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含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动态调整,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建设营运成本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核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调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主导,政府扶持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所有者产权比例进行分成,政府所占部分每年底一次性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承担相应比例的维修、管理责任。

第三十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擅自调换住房,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四十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必须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3000元,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物业服务由所在小区物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小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事相应的物业服务工作。


  1. 监督管理


四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审核分配和保障情况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骗租、骗售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违反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闲置、赠与、改变使用性质;破坏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二)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或经营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且拒不改正的;

(五)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单位在3个月内进行清退。

第四十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基础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或恢复;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出租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改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十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本细则自20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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