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固原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暂行办法》和《固原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信息来源:固原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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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等工作程序,依法明确市、区土地管理职责,依法明确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固原市组织开展了《固原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暂行办法》和《固原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办法》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3228日至331日。

二、公示方式

1.固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xgy.gov.cn/

2.微信公众号:固原发布;

3.现场公示:固原市自然资源局五楼公示栏(固原市原州区学院路民生大厦)。

三、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837402357@qq.com

2.邮寄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学院路民生大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3.联系电话:0954-2688542

附件:

1.《固原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固原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固原市自然资源局

2023228

固原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土地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及成片开发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涉及征收耕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政策制定、实施和指导,原州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工作,原州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审计、城市管理、信访等部门依据相关职责,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市、区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规确定拟征收范围。

第七条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征收。原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部门)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集体土地的申请,申请应包括:拟征收范围和拟建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书面说明、项目批准文件、土地预审(含规划)意见。

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申请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补偿资金估算等内容。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原州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审核申请资料并提交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安置补偿资金落实方案,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偿划拨和市本级实施的需无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财政承担,由市财政预拨原州区人民政府,由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实相关征收资料并据实兑付至被征收人,市财政根据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的审计结果与原州区人民政府据实结算。原州区人民政府实施的需无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承担,费用落实情况应在征收土地申报资料中进行说明,并附具凭证。原州区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勘测定界报告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砍伐作业书编制及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等费用分别按项目所在地由市、区两家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落实资金。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以后,原州区人民政府应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市自然资源局应组织市司法局、政府法律顾问等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审查。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并对真实性负责。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土地现状调查应以已有不动产登记成果为主,充分应用遥感影像、航空影像、无人机摄影等技术。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可通过防范措施及处置预案化解为低风险的,方可实施征地。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范围(另附范围图并张贴);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其他事项。

(七)依申请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补偿安置公告中的异议反馈渠道向市人民政府或原州区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政府和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回应。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外发布。听证情况应当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中如实说明。

(八)办理补偿登记。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其补偿登记的内容,并将结果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对协议签订情况真实性负责。

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订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十)征收土地报批。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责划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十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具体工作安排,以及公告期限。

(十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的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十三)实施土地征收。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一卡通”的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先保后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固原市有关规定,及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明细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并接受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十四)交付土地。征地补偿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腾退房屋交付土地。

(十五)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土地征收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根据原州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或权利人(被征收人)的申请,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全部征收的办理注销登记,对部分征收的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开展拟征收土地的调查、认定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登记或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其补偿登记的内容,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相关规定认定并告知。

第九条征收工作完成以后,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实施单位督促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间内拆除、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形成“净地”移交固原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统一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原州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市纪委监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司法局、审计局、政府法律顾问开展联合审计,市财政局依据审计结果安排资金。

第三章 补偿和安置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对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其中:土地的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规发〔20225号)执行。

上述补偿标准调整或重新公布的,以最新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征收决定规定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按照以下程序依法处置: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订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土地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逐户送达。

(二)被征收人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按照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补偿内容办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

(三)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送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原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原州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人民政府、原州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日施行,有效期202   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和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固原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制定、实施和指导,原州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州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审计、城市管理、信访等部门依据相关职责,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市、区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和程序

第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第八条的规定,依规确定拟征收范围和规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的,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征收。原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部门)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申请,申请应包括:拟征收范围和拟建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书面说明。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依据申请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估算等。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原州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审核申请资料并提交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安置补偿资金落实方案,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偿划拨和市本级实施的需无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财政承担,由市财政预拨原州区人民政府,由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实相关征收资料并据实兑付至被征收人,市财政根据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的审计结果与原州区人民政府据实结算。原州区人民政府实施的需无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承担,费用落实情况应在征收土地申报资料中进行说明,并附具凭证。原州区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勘测定界报告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砍伐作业书编制及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等费用分别按项目所在地由市、区两家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落实资金。

(二)开展现状调查。征收范围和规模确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测量、登记和评估;同时,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依据调查结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调查结果、补偿方式和标准、奖励办法、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10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被征收范围内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依法组织听证,形成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根据听证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期间,同步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对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研判,提出化解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200户以上(含本数)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上述工作完成以后,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5日内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告,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告应载明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的部门、时限、禁止等事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组织市司法局、政府法律顾问等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审查。

(六)落实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支付方式、社会保障、安置等内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的应以“一卡通”的形式足额支付补偿费用。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七条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开展拟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调查、认定和评估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被征收人拒不配合或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征收实施单位要组织对调查、认定和评估结果进行公证,并将结果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条征收工作完成以后,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拆除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形成“净地”移交固原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统一管理。

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理费用应纳入市财政局拟定的安置补偿资金落实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原州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市纪委监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审计局、政府法律顾问开展联合审计,市财政局依据审计结果安排资金。

第三章 补偿和安置

第十条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修、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二)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三)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补偿。

第十一条已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拥有合法产权但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对房屋价值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用途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多数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提交鉴定申请,并提交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则鉴定费用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后制定调换方案,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调换方案并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第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征收工作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入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的方式、标准、办法应纳入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八条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原州区辖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计算。

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六个月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和库存产品搬迁或报废的费用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奖励办法和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等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交回房屋征收部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及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二条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按照以下程序依法处置: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土地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逐户送达。

(二)被征收人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按照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补偿内容办理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

(三)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送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原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原州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人民政府、原州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日施行,有效期202   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和彭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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