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市区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的征求意见函

信息来源:固原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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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推进解决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宁自然资发〔2023〕5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印发解决市区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方案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23日至5月28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请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固原市自然资源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联系电话:0954-2688735

电子邮箱:gyszrzyj@126.com

   址:固原市原州区民生大厦

邮政编码:756000

附件:1.《关于印发解决市区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关于印发解决市区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的起草说明

                         固原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1

关于解决市区历史遗留城镇住宅

“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关于推进解决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宁自然资发〔2023〕50号)有关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民生实事安排部署,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动产登记“办证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安排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排查摸底、分析研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攻坚克难,确保国有土地上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应化尽化、产权证书应颁尽颁,群众“办证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房屋建设时的政策法规,有效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坚持施策,简化办理程序,立足问题实际,逐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民生优先,证缴分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购房人无过错的、实行购房人办证与追缴项目建设单位税费、追究相关责任相分离,购房人办证与项目整改相并行。

3.依法依规,稳妥推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聚集遗留问题,既不突破底线,也不放宽界限,审慎稳妥推进遗留问题化解。

4.分类处置,循序渐进。结合难易程度,按照“一小区、一方案、一专人”等方式,分类分步化解处理遗留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目标。

20236月底前“办证难”问题化解50%以上,9月底前达到80%11月底前市区国有土地上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应化尽化、产权证书应颁尽颁,群众“办证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主要任务

按照问题类型,明确处置措施,推动化解国有土地上城镇住宅已销售且已入住,土地及房屋来源合法、清晰,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类项目“办证难”问题。存在权属争议、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小产权房等项目,不纳入本次遗留问题处置范围。国有土地上已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执行。

(一)未办理规划许可和未进行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出规划许可范围、超容积率等建设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按实际测量成果出具规划核实意见。规划核实手续或认定意见、核实意见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不再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涉及违反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并追缴土地出让价款;或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有关部门依法追缴的同时,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开发企业或项目单位灭失,由住建部门牵头、承继单位具体负责,办理相关缺失手续,提交登记申请,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三)拖欠人防费用的问题。

对拖欠人防费用的小区,由人防办牵头、住建部门配合,催缴人防费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住房、土地被开发企业抵押的问题。

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未解除抵押的,由住建部门牵头,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还款解除抵押;抵押难以解除的,组织相关部门协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置换抵押物;无法置换且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五)关于涉及经济纠纷的问题。

对因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债务纠纷,不配合提供相关办证资料的,由住建部门牵头,协调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解决经济纠纷,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协调解决不了的,由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六)关于拆迁安置费用未清算问题。

对政府与企业拆迁安置费用未清算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牵头,清算并督促开发主体缴清安置费用,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市区安置房问题。

对市人民政府委托代建的安置房,由代建监管单位(即土地使用权人)牵头,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代建单位负责,完善规划、竣工验收、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资料,为安置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对市人民政府采购的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由住建局牵头,建设单位负责完善规划、竣工验收、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资料,为安置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八)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契税申报问题。

1.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受让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由受让人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和有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2.开发建设主体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购房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受理。

3.政府主导建设的安置房、棚改房等项目,对于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由政府主导建设部门牵头办理相关税收手续,并负责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其中购房人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

4.上述购房人(或受让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和原合同金额予以核定计算征收购房人应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办证难”问题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办证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动各类问题快速、有效化解。成立“办证难”问题处置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自然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人防办、信访局、财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区)长为成员,共同研究解决“办证难”问题。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主要做好方案起草、工作协调、问题研判、情况通报等工作。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台账,落实责任,紧盯问题,跟踪问效,统筹推进解决“办证难”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处理好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问题。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用地手续不完善、未进行规划核实、房屋与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等问题化解以及具体登记办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部门负责指导未开展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问题化解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指导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契税申报等问题化解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信访群众政策解读和情绪安抚工作;财政局负责相关工作费用保障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要用群众容易接受的、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好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经费保障。在推进解决“办证难”问题过程中,涉及安置房办证的测量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加快限期办理。各县(区)、各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方案的要求,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全力推进遗留问题的登记工作。各有关企业和住户要主动申请,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相关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确保按期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附件2

关于《关于印发解决市区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的起草说明


按照《关于推进解决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宁自然资发〔2023〕50号)有关要求,我单位起草了《关于印发解决市区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为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民生实事安排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不动产权益。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按照问题类型,明确处置措施,推动化解国有土地上城镇住宅已销售且已入住,土地及房屋来源合法、清晰,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类项目“办证难”问题。存在权属争议、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小产权房等项目,不纳入本次遗留问题处置范围。国有土地上已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执行。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民生实事安排部署,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动产登记“办证难”问题,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存量城镇住宅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对市辖区存量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和梳理整理,按照问题类型,分类处理,研究制定了《关于解决市区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并多次征求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34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542号)、《关于推进解决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宁自然资发〔2023〕50号)

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均同意按自治区方案实施,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方案》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主要任务”部分,包括八个方面内容:

(一)未办理规划许可和未进行规划核实的问题。

(二)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三)拖欠人防费用的问题。

(四)住房、土地被开发企业抵押的问题。

(五)关于涉及经济纠纷的问题。

(六)关于拆迁安置费用未清算问题。

(七) 市区安置房问题。

(八) 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契税申报问题。

五、其他

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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