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信息来源:固原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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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固原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至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21日
    传真电话:0954-2081036
    电子邮箱:gycgs163@163.com
   

附件:1.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固原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1

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方案》要求,决定依法对我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过渡期管理期限: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电动车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的电动两轮车。符合下列要求的,属于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三、根据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已进入我市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经营者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处理。过渡期仍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免费领取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逾期申请的不予登记。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五、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六、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未依法登记、悬挂号牌及“超标电动自行车”未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届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严格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2

《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围,但部分电动车自行车超过国家标准,介于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管理空白,在日常管理中无法登记备案。目前电动车存量大,交通违法现象日益突出,交通事故频发,存在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通告。

二、相关依据

根据《宁夏回族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安全生产系列文件中《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方案》明确要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届满后仍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处罚。各地级市要在2023年底前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会同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加快淘汰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六个方面内容,第一条建议2023年12月22日至2026年12月21日,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三年过渡期管理。第二条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相关技术性能参数的电动两轮车,均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并对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进行说明。第三条对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处理进行了明确。第四条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告前后管理进行说明。第五条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登记上牌、上路行驶进行明确要求。第六条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未依法登记、悬挂号牌及“超标电动自行车”未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届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予以处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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