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固原市区及原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拟定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固原市区及原州区城市生活垃圾规范化收集转运处理工作,增强市民环保意识,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相关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固原市区及原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拟定方案》,即日起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4月28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价调科。
联系电话:0954-2088842 邮箱:gyjgjczx@163.com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高平路行政中心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编:756000
附件:1.《固原市区及原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固原市市区及原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固原市区及原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拟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固原市区及原州区城市生活垃圾规范化收集转运处理工作,增强市民环保意识,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固原市区及原州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收费对象
市区及原州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二、制定收费标准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环保意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提升环境卫生治理水平,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拟定收费标准
(一)拟定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和社会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情况,参考周边城市标准,本着适当提高标准应收尽收的原则,就收费标准提出以下建议。
固原市区及原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拟定收费标准表 | |||
序号 | 类型 | 单位 | 拟定标准 |
1 | 住户(包括暂住户) | 元/户·年 | 48.00 |
2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 | 元/人·年 | 24.00 |
3 | 餐饮门店 | 元/m²·月 | 0.70 |
4 | 休闲娱乐场所、百货类门店 (商业场所) | 元/m²·月 | 0.50 |
5 | 宾馆(住宿)、医院 | 元/床·年 | 36.00 |
6 | 大型(重型)车 | 元/辆·年 | 45.00 |
中型车 | 元/辆·年 | 40.00 | |
小型(轻型)车 | 元/辆·年 | 35.00 | |
7 | 各类市场及沿街临时摊点 | 元/个·天 | 1.00 |
8 | 列车、飞机(含火车站、飞机场) | 元/吨 | 95.00 |
(二)优惠政策。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城市低保人员、环卫工人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代征)单位
城市生活垃圾涉及面广,缴费对象复杂,为提高其收缴率,拟通过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两种方式,确保应缴尽缴。
1. 住户(包括暂住户):由税务部门委托六盘山水务公司代征。
2.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3. 餐饮门店:由税务部门委托六盘山水务公司代征。
4. 休闲娱乐场所、百货类门店(商业场所):由税务部门委托六盘山水务公司代征。
5. 宾馆(住宿)、医院:由税务部门委托六盘山水务公司代征。
6. 大型(重型)车、中型车、小型(轻型)车车辆:由税务部门委托车管所代征。
7. 各类市场及沿街临时摊点:由税务部门委托市城管部门代征。
8. 列车、飞机(含火车站、飞机场):由税务部门委托原州区环卫中心代征。
附件2
关于《固原市市区及原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及过程
为推进固原市区及原州区城市生活垃圾规范化收集转运处理工作,增强市民环保意识,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固原市市区及原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费对象。
征收对象:市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征收规模:目前,原州区常住城镇人口27.75万人,城区住户99500户;市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588家,在册人员13762人;餐饮类门店595家,面积约96141平方米;百货、娱乐、美容美发等门店3245家,面积约369889平方米;宾馆、医院床位8634张;各类运营车辆约216525辆;各类临时摊位2084个;每年产生拆迁垃圾渣土约143万;建筑行业(新建、改建、装修等)平均面积116万平方米。
(二)垃圾处理费拟定收费标准。
1.拟定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和社会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情况,参考周边城市标准,本着适当提高标准应收尽收的原则,就收费标准提出以下建议。
序号 | 类型 | 单位 | 拟定标准 |
1 | 住户(包括暂住户) | 元/户·年 | 48.00 |
2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 | 元/人·年 | 24.00 |
3 | 餐饮门店 | 元/m²·月 | 0.70 |
4 | 休闲娱乐场所、百货类门店 (商业场所) | 元/m²·月 | 0.50 |
5 | 宾馆(住宿)、医院 | 元/床·年 | 36.00 |
6 | 大型(重型)车 | 元/辆·年 | 45.00 |
中型车 | 元/辆·年 | 40.00 | |
小型(轻型)车 | 元/辆·年 | 35.00 | |
7 | 各类市场及沿街临时摊点 | 元/个·天 | 1.00 |
8 | 列车、飞机(含火车站、飞机场) | 元/吨 | 95.00 |
2.优惠政策。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城市低保人员、环卫工人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其他事项。
1.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
《关于做好全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宁税发〔2021年〕40号)明确:(1)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城市所在地县(区)级税务部门收,实行属地管理;(3)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4)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委托代征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提供非税收入票据,负责安排委托代征单位手续费预算。
2.征收主体
(1)住户(包括暂住户):由税务部门委托六盘山水务公司代征。
(2)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3)餐饮门店:由税务部门委托六盘山水务公司代征。
(4)休闲娱乐场所、百货类门店(商业场所):由税务部门委托六盘山水务公司代征。
(5)宾馆(住宿)、医院:由税务部门委托六盘山水务公司代征。
(6)大型(重型)车、中型车、小型(轻型)车车辆:由税务部门委托车管所代征。
(7)各类市场及沿街临时摊点:由税务部门委托市城管部门代征。
(8)列车、飞机(含火车站、飞机场):由税务部门委托原州区环卫中心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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