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管局关于征求《固原市供暖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进一步优化用水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起草了《固原市天然气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文件在网站公开发布之日起计算,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及建议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固原市城管局,以便于及时沟通对接。
联系人:沙宁宁联系电话:0954-2670031
办公地点:固原市城管局五楼509办公室
邮箱:ggsy2022@163.com
附件:固原市供暖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
固原市供暖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营造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固原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用地。
第三条 自2021年3月1日起取消城市集中供暖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供暖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但在2021年3月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供暖接入工程费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由供热用户申请并网,从用户建筑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各供暖区域供热主管网产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出设计规范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需要接入集中供暖的采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区域划分供热单位。
第二章 分担机制
第六条 建立政府、各供热企业共同承担的供暖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供暖接入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供热企业按程序申报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七条 新并网用户且在建筑规划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管网施工等由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区域划红线内供暖管网的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供热企业和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第八条 从用户建筑地块区划红线外连接至各供热区域供暖主管网产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及时拨款委托各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情况,应结合取暖费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
第九条 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供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供暖接入工程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各供暖企业负担。
第十条 建筑区规划红线外一、二级供热管网、换热站房及供热设施设备建设由政府和各供热企业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供热区域内零散户、单体用热户建筑红线以敷设的城市供热主管网为界,热用户申请供热并网的,主管网后期设施设备接入工程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不得另向用户收取,供暖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费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对于城市范围内因用户原因造成或用户提出的供热设施搬迁、拆除费用,或因用户原因造成供暖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迁改费用,但所改造的供暖设施须按照相关规定达到一定标准。
第十四条 其他公共类项目,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投资建设换热站、供热管网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 接入工程实施流程及要求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将项目供暖接入费用列入土地储备项目投资估算。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土地储备项目时,将上述费用纳入项目储备成本。
第十六条 为保证土建、设备安装及调试运行与后续供暖工程建设能够高效衔接,在土建、设备安装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属地政府应通知各供热企业共同参与。供热管网、阀门等供热设施应符合《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25-2004)、《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及《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81-2013)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区规划红线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供暖介入工程(换热站房、管网、用电设备等)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并验收合格后,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运营管理,所产生的运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质保期满后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将所有投入的资产无偿移交至各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后续运行维护由各供暖企业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在供暖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过程中,物业公司和业主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建立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暖建设安装环节公平开放和市场竞争机制,同步健全建设安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对委托各供热企业以外的第三方建筑安装企业施工的,要邀请各供热企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各供热企业要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验收不合格的,各供热企业可拒绝接入,待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接入。
第四章 特殊项目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供暖接入工程需求供该区域多个土地受让方使用,供暖接入工程需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供暖需求统筹考虑,提前规划,打包建项,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各土地开发支出,由政府会同相关部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供暖接入费用方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特殊供暖需求及其他政府重点关注项目,由政府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一事一议明确供暖接入费用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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