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指南

信息来源:固原交警分局

发布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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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6个月检验1次;

(四)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6个月检验1次;

(五)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六)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大型轿车、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2年、第4年、第8年申领免检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但自车辆出厂之日起,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或者因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周期进行检验;

(七)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享受机动车免检政策,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1、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

2、因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

3、营运车辆变更为非营运的;

4、车型为面包车的;

5、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

二、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

(二)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三)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大型载客汽车、校车除外);

(四)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五)机动车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免检车除外)。

三、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存在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三)未缴纳车船税或者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免检车除外)。

四、办理地点

(一)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检验该机动车的检测场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免于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到车辆管理所、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机动车检验标志;

(三)机动车所有人也可以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网上申请免检车辆的检验标志,符合条件的将检验标志邮寄给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可使用亲友的“交管12123”APP账号,由亲友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代办。属于收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交管12123”APP推送提示消息并确认申领的,经审核后,发放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无需再单独申请。

五、办理时限

免检车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非免检的机动车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免检车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不收费。

非免检的机动车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由机动车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七、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免检车可以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所有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免检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且已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联网核查的可以免予提交;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除外);

(五)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已联网核查的可以免予提交。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九、其它规定

(一)本市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二)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十、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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