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评审专家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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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范专家评审申报程序和评审费用发放标准,有效防止违规发放评审费、有效遏制腐败问题发生、有效促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专家评审费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及标准

  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评审专家费发放范围、标准等事项严格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付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宁财(采)﹝2013﹞235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对<固原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专家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的说明》(固财采﹝2017﹞30号)文件执行。

  (一)发放范围

  项目评审费用只向邀请的评审专家发放,组织或参与评审现场活动的其它人员(含工作人员、监督人员)一律不得发放。未经批准的评审活动一律不得发放评审费。

  (二)发放标准

  1、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200元/人发放;超2小时至4小时的(含4小时)按300元/人发放;超4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按600元/人发放。

  2、法定节假日期间不组织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3、评审项目中止评标程序的,按100元/人发放。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评审费。

  二、发放程序

  项目评审费由组织评审活动的科室负责提出评审申请并填写《固原市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评审审批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开展项目评审活动,活动结束后,凭组织评审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的《固原市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评审审批表》与《固原市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评审费用发放表》,按照《固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财务管理制度》履行支付手续,由财会人员通过局机关银行账户将核定的专家评审费发放至评审专家本人银行账户。

  三、有关规定及要求

  (一)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专家评审,是指因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库中专家(具有或者相当于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对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评估等进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评审。项目评审邀请专家必须为相关专家库人员。

  (二)项目评审费发放实行包干原则,无论评审通过与否均向邀请专家发放评审费用。

  (三)如遇到未经评审的项目改期或发生变化不能按期评审,而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则按照规定评审费用标准支付专家误工补贴。

  (四)评审费发放后,不得再发放误餐费、交通费、加班费等其他补助。评审前或评审过程中不得发放其他任何费用。

  (五)违反规定发放评审费,或采取变通手段发放评审费的,或变相收取企业发放的评审费的,所发评审费予以追回,情节较轻的由局党组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四、未尽事项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固原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试行)》(固政发﹝2016﹞74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

  1.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付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宁财(采)﹝2013﹞235号)

  2.固原市财政局《关于对<固原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专家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的说明》(固财采﹝2017﹞30号)

  3.固原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专家评审项目一览表

  4.固原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评审审批表

  5.固原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评审费用发放表

 

 

  阅读延伸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付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及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项付费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费发放范围及标准力

  (一)评审专家费发放范围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现场活动的其他人员(含监督人员)一律不得发放。

  采购人参加评标进场人数,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评审专家费发放标准

  1、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200元/人发放;超2小时至4小时的(含4小时)按300元/人发放;超4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按600元/人发放。

  2、法定节假日期间不组织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3、评审项目中止评标程序的,按100元/人发放。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评审费。

  二、公证费收取标准力

  (一)政府采购项目,确需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的,由委托人支付公证费。

  (二)公证机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收取:

  1.一个项目,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2.一个项目多个标段的,按总项目标准收取一次费用,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总项目的收费标准。

  三、招标文件收取标准

  为减轻企业投标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只收取工本费,每份招标文件不得超过300元;招标文件附有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每份不得超过500元。

  四、中标服务费及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标准

  (一)中标服务费收取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服务费按照国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采购项目概算的1%收取,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

  (三)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金额的10%收取,履约期一般为6个月。履约期满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履约执行。有些特殊项目不能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各采购代理机构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供稿:固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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