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收滞纳金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信息来源:固原日报

发布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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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精神,现就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收滞纳金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第4个月起,停止支付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拖欠费用后恢复待遇,停止期间的住院、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大病待遇予以补支,个人账户资金予以补划,第七个月起停止缴费核定。从2018年3月开始补缴欠费计算机系统按有关规定自动生成滞纳金。请欠费单位于2018年2月底前缴清所欠费用。

  二、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时,按本人申报工资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新参保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本年度剩余月份应缴费用,由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已参保的,在当年第四季度核定下一年度应缴费用,由参保人员在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对2018年度一次性缴纳的费用,经申请延长至2018年1月20日前,逾期不再办理职工参保事宜,请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8年度的职工医保按中断缴费处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等中断补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支付住院、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只能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以与补缴年限合并计算,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住院、门诊统筹医疗待遇,不补划个人账户。未补缴的,扣除中断时间,中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续保后,享受待遇执行新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时间。

  四、缴费单位申报核定。请于每月1日至20日办理次月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申报核定,逾期未申报的单位,月末系统自动按当前人数、基数核定,核定后台账不能做变更处理。

  固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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