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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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50号)和《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23〕3号]等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数据,现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参照具体计算标准(见附件),2022年度2022年1-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2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2年固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4649.00元。据此核定,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662.2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878.94元;缴存基数下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20211公布执行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市下限为1750.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75.00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执行年度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有关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核定基数后及时在宁夏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提交审核。

(二)缴存单位填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按工资总额规定计算,据实申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在申报职工缴存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之前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原则上不得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但因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确需补缴以前年度的,须报经中心审批后办理,未经中心审批的补缴、多缴款项将进行退回处理。

(四)各缴存单位在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

市中心:2688582         西吉分中心:3014789

隆德分中心:6012977     泾源分中心:5012995

彭阳分中心:701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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