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0号)和《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23〕3号]等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数据,现将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参照具体计算标准(见附件),按2022年度(2022年1-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2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2年固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4649.00元。据此核定,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662.2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878.94元;缴存基数下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1号)公布执行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我市下限为1750.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75.00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执行年度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有关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核定基数后及时在宁夏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提交审核。
(二)缴存单位填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按工资总额规定计算,据实申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在申报职工缴存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之前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原则上不得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但因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确需补缴以前年度的,须报经中心审批后办理,未经中心审批的补缴、多缴款项将进行退回处理。
(四)各缴存单位在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
市中心:2688582 西吉分中心:3014789
隆德分中心:6012977 泾源分中心:5012995
彭阳分中心:701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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