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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医疗救助扩面提标

发表日期:2017-09-08 15:21来源:  编辑:

  ◇贫困患者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与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同等政策

  ◇罹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金额不超过16万元

  医疗救助政策关乎困难群众利益,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的重要社会救助制度。9月1日,市民政局制定下发《关于医疗救助助力健康扶贫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工作的通知》,对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程序和开展临时救助等作出明确规范,使健康扶贫政策落地生根。

  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将贫困患者(指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与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同等医疗救助政策。落实低保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将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范围,提高重度残疾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标准。

  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有效衔接。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在年住院总费用累计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在3至10万元的给予60%大病医疗救助,剩余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70%的大病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6万元。

  规范医疗救助程序。建立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绿色通道,持贫困患者医疗服务优惠证,直接到县(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办)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窗口申请办理医疗救助。对符合“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的对象,直接向县(区)、乡镇(街道办)民政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全面开展临时救助。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托底线功能,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开设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做到求助有门,受助及时。(通讯员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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