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依法确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大武口调低一档原州沙坡头提高一档

信息来源:宁夏日报

发布时间: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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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自9月1日起,各县(区)将按照新的税额来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征税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该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适用税额、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加征比例、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适用税额的降低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和认真测算基础上,我区确定了各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据了解,此次确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根据2018年22个县(区、市)耕地面积和常住人口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分四档测算确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我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2.5元。按照我区现行四档适用税额计算,全区平均水平为11.55元,比法定税额低7.6%。因此,在每档税额保持原级距不变的基础上,我区对现行适用税额进行了微调,具体为:

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9元(原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

人均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6元(原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1元(原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人均耕地面积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9元(原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

此次适用税额的确定,广泛征求了27个市、县(区)政府及自治区司法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和林草局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了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有三个县区的税额调整变化较大:其中,将大武口区的适用税额调低一档,由每平方米19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6元;将原州区的适用税额提高一档,由每平方米9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1元;将沙坡头区的适用税额提高一档,由每平方米11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6元。对“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加征比例”和“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适用税额的降低比例”,都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进行了确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一决定,从法律上讲,落实了‘税收法定’原则,从现实意义上讲,体现了对耕地、自然环境和稀缺资源的保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算审查监督处处长周晓涛说,过去,我们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目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我区及时确定适用税额,是贯彻实施国家法律的积极做法。

周晓涛说,此次确定适用税额基本上按照“税制平移”思路进行,在保证原有税收的情况下,不增加税赋负担。“其中‘一降低、两提高’的县区,则是充分考虑了各县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考虑到大武口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提高将对大武口区投资环境、区域经济整体发展及城镇化建设产生一定影响的现状,因此将大武口区用税额调低一档;而将原州区、沙坡头区税额提高一档,则有利于加强耕地资源管理和保护,确保现有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同时确保地方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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