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固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固原监管分局发布《固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固原市行政区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细则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全程网办”。市、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宁夏互联网+智慧房产管理服务平台——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平台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实现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并与关联金融机构实现信息共享。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重点把控、节点控制的原则,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在监管银行开立有“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的监管账户,账户性质必须为专户。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根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动态支取,重点监管资金使用,预售人应按节点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平台申请,市、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对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比例作出了说明。其中规定,“施工进度达到规划地上主体封顶,重点监管资金支取额度不得高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0%。”
细则是对项目交付和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保障。购房人的定金、首付款、按揭款和其他方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中额度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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