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规定解读~

信息来源:固原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12-19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对学生欺凌的处理】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本条是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规定。增加本条规定,主要是因为校园安全事关亿万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中华民族的未来和伟大复兴,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体现。对校园欺凌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不仅是学校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更是整个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的重要一环。本条从治安管理角度对校园欺凌中侵害者的违法行为责任、学校的管理报告义务责任等进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相衔接,对校园欺凌问题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01

一、条文释义

(一)关于学生间实施学生欺凌及处罚的规定

1. 关于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两个法条对学生欺凌发生的具体特征和表现作了明确规定,即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行为。本法与该条作了衔接规定,将学生欺凌的表现明确为“有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此外,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第三部分第一条明确界定了中小学生欺凌,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界定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正确、合理处理。

2.实施学生欺凌的处罚。

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首先,关于给予未成年人治安管理处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欺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2)处理好和第二章有关处罚的适用等相关规定的关系。本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其次,关于给予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等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欺凌行为可以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等措施。矫治教育包括教育和矫正,是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和适应社会的各种管理、教育、惩戒等总的措施,通过教育和培训等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关于矫治教育的具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1)予以训诫;(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责令具结悔过;(4)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5)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6)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7)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8)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9)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最后,关于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学校采取的管理教育措施包括:(1)予以训导;(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3)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4)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5)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6)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精神,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二)关于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法律责任

1. 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里的报告义务和处置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上述规定明确了学校在防范学生欺凌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相关报告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

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精神,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家长和学生。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2. 学校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规定的“学校明知”,是指学校知道或在日常教学管理活动中应当知道发生了学生欺凌或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如学校接到过相关举报或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发现了相关迹象等。若发生了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学校出于各种目的隐瞒不报、不处置,或者不按规定报告、处置不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学校法律责任的追究。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按本条规定,对学校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这里的“责令改正”,是指责令学校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并改进相关制度机制,以防再次发生。“有关部门”,是指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处分”,包括政务处分、党内纪律处分、单位内部规定的处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教育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根据责任人员及其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依规给予政务处分、党内纪律处分、单位内部规定的处分等。

02

二、实务问题

如何把握本条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应当需要注意本条是衔接性条款,适用过程中需要与本法有关欺凌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理解,也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规定相衔接。另外,在校园欺凌界定上,也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行为。

下面跟随我的脚步一起

看看典型案例吧

典型案例

中学生李某深受电影中帮派斗争的影响,在校期间经常模仿电影情节打架滋事,成为学校的“小霸王”,同学们都不敢招惹他,学校对他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近日,李某染上了网瘾,无心学习整日流连忘返于某黑网吧,上网花光了所有的零花钱。为了凑钱上网,他盯上了校内A同学。一日放学,李某拦住A同学强行索要钱财,并恐吓A同学不准告诉任何人。A同学出于害怕,将自己的零花钱交给李某,也不敢声张。李某见A同学如此听话,便几次三番向其索要零花钱,后被学校发现。学校严厉批评了李某,但并未按规定上报处置。之后,李某再次欺负其他同学、向多人强行索要钱财后,被学生家长联合举报至公安机关。李某以及学校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

6.《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第三部分第一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