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28/2018-00510 | 发文时间 | 2018-01-08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的通知 | ||
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分局:
根据《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函〔2017〕98号)要求,市安委办近日对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检查,发现个别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违规进货、非法经营。为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进货、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全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实行烟花爆竹专营专卖和专营检封标识制度,推行挂牌连锁配送经营和销售。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从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我区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为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
二、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加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制的烟花爆竹专营检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专营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不得伪造专营检封标识。
三、对未从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经营单位,由县(区)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售的烟花爆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取得《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储存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处,由县(区)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
五、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固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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