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28/2018-04903 | 发文时间 | 2018-02-06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通知 |
固原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安办〔2017〕178号) 要求,为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考核、奖惩管理(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督管理,以达到重点整治差的、提高中间的、巩固和扩大好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目的。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原则。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管理工作坚持“三个必须”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行业主管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机制;实行定期分级和动态监管相结合,即根据定期分级情况决定动态监管频次,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
二、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机场和城镇燃气的经营等各环节各领域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为: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是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如港口、铁路、机场危险货物办理站等,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带储存)、民爆物品销售许可、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等(不包括销售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使用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家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是指从事民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企业。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是指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重点工作
(一)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级并针对不同等级的单位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管理。
1、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行业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类《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水平分级表》开展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级企业自评、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评估得分,对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等次表》,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同类型同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等次,大于90分(含)代表安全生产状况最佳。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等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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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状况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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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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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值 |
X≥90 |
90>X≥75 |
75>X≥60 |
X<60 |
2、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管应当突出重点,按照“巩固‘A’等次、提升‘B’等次、严管‘C’等次、整治‘D’等次”的原则,实行定期分级和动态监管相结合,即根据定期分级情况决定动态监管频次,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分级为“A”、“B”等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以自我管理为主,各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督促为辅;分级为“C”等次单位是严格监管对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分级为“D”等次单位为重点整治对象,县(区)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重点监管。同时。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分级情况以及季节特性、行业特点和重点工作情况,并结合专项检查,制定本部门的检查计划,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
(1)对于分级为“A”等次的单位,每年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2)对于分级为“B”等次的单位,每年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
(3)对于分级为“C”等次的单位,每半年对其安全生产改进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对于分级为“D”等次的单位,应要求其立即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所属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整改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其重新进行分级。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由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定期进行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并建立安全隐患自查自报报告机制,定期上报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周期为:
(1)分级为“A”等次的单位每年上报1次;
(2)分级为“B”等次的单位每半年上报1次;
(3)分级为“C”等次的单位每季度上报1次;
(4)分级为“D”等次的单位每月上报1次。
4、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情况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的总体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主要工作以及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及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
(4)安全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7)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8)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9)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及排查治理情况;
(1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
(1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12)安全设备、设施运行及检测检验情况;
(13)改变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安全措施以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
(14)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缴纳情况。
5、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级别进行复核,并调整监管频次。
6、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1)提高级别: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分级周期内(1年,下同)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可以提高1次安全生产状况级别(最多提高至A级):
①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提高1级;
②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提高1级;
③在自动化系统改造和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中成果突出,得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1级;
④在安全生产领域,分级周期内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提高1级。
(2)降低级别: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分级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降低安全生产状况级别:
①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和未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风险控制及隐患治理信息系统管控风险的、安全标准化有效期满不按期申请复评的企业,直接下调为D级;
②由于隐患整改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的,降低1级;
③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降低1级。
7、安全生产状况级别被降低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分级周期内不得提高安全生产状况级别。
(二)考核管理。考核管理是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管理。
1、考核内容。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表、安全生产状况评定表、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台账、年度抽查计划及抽查记录。
2、考核标准。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表》实施考核。
3、考核方式。
(1)自我评价。
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年度自我评价工作,并将自我评价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年度自我评价工作,并将自我评价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年度自我评价工作,并将自我评价情况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部门考核。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并入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每年对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并入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每年对县(区)有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区)人民政府。
(三)奖惩管理。奖惩管理是对各企事业单位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管理。
1、对于安全生产状况为“A”、“B”等次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单位,其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以下奖励:
(1)通报表彰;
(2)在各奖项评比中优先考虑;
(3)在投融资、落实产业政策、申报科技项目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4)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
(5)在社会保障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
(6)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便利服务措施。
2、对于安全生产状况为“D”等次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为行业内重点监管对象,可给予以下约束措施:
(1)对整改不力的单位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措施;
(2)不做为行业内当年评先评优对象。
3、对于安全生产状况连续两年评定为“C”等次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单位,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按照安全生产状况为“D”等次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惩治。
对于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级中弄虚作假的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任务。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是针对同类型同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的有力保障。为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定期分级和动态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实效,抓好应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和水平。充分应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安全生产状况等次结果制定年度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依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分类分级评估中存在的不足和隐患,突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依法下达相关执法检查文书,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限期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始终保持稳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及时总结,持续改进。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本县(区)、本行业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水平分级台账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等次确定表(纸质和电子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按照本《通知》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注意总结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好的做法,并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请各单位在草稿箱自行下载《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邮箱:gyajjwhk@126.com,密码:2088849)。
联系人:刘天生 电话:0954-2088849
附件: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等次确定表
固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等次确定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单位类型 |
安全风险管理水平评估得分 |
安全生产状况等次 |
法定代表或实际控制人 |
手机 |
安全负责人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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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按照单位类型分别填报表格:单位类型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单位、经营企业带储存、使用单位、运输企业、危废处置企业 )。2、安全风险管理水平评估得分:指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类《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水平分级表》开展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评估得分。3、安全生产状况等次:指根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评估得分,对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等次表》,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同类型同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等次, 共设四个等次,分别为A等次、B等次、C等次、D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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