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和调整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必须进行预算调整:(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各级政府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以我县为例,如需预算调整,首先由财政部门草拟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报经县政府审定后,再由县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调整议案,然后经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最后由县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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