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处分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
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
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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