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如何实行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固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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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投资建设主体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或者建筑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返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投资建设主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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