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数字化车间应具备条件
申报数字化车间应具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条件
(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2)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期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3)申报企业所从事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申报的数字化车间项目,近三年已建成投产。
(4)企业申报的数字化车间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2.专项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的智能装备。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总数比例不低于50%。流程型制造车间全自动化生产线不少于1条。
(2)车间设备互联互通。采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
(3)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设备能够自动诊断修复;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
(4)物料配送实现自动。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识别、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5)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数字化技术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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