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及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情形如何处理?

信息来源: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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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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