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推进以林养林以地换林有哪些配套政策?

信息来源:固原市林业草原发展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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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自产自销的林下种植、养殖和经济林产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新型经营主体从事林业项目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林产品加工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纳入增值税进项额核定扣除试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的生产用地按规定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类经营主体购置纳入国家农机补贴种类范围的生产设施和仓储、烘干设备,可申请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开展森林经营抚育、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林下经济开发和林产品初加工用电、用水执行农业生产用电和用水价格。

(2)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使用林权抵押贷款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林权按揭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和“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融资模式。对林权抵押贷款投放规模大、贷款利率低、支持企业数量多、服务先行区建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按照新增绿色信贷金额的0.3‰给予奖励。符合林业贷款贴息条件的诚信涉林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经营主体,可享受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鼓励企业、合作社、大户等经营主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林权交易,对交易量显著的市、县(区)按照履约交易额分档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或1000万元奖励。将面积达到1亩以上的公益林全部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范围,单位保额为1000元/亩,保险费率为2‰。产权属于区、市、县(区)的公益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贴,产权属于其他组织(个人)的公益林,保险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补贴10%,其他组织(个人)自缴10%。

(3)自治区设立林下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通过直接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自治区设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专项补助资金,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开展山林资源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投资的林业产业重大项目符合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支持方向的,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合作、股份制和PPP模式投资国地绿化、荒山造林、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等生态林业建设。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创新,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业,推进以林养林、以地换林,实现植绿增绿护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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