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金融机构支持山林权改革有哪些措施?

信息来源:固原市林业草原发展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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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林权抵押担保贷款规模。持续做大政策性林权抵押担保贷款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担保机构政策性林权担保作用,为涉林企业、乡村集体、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和个体林农提供不少于放大倍数5-10倍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且适当下调相关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

(二)持续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有效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成果,防范和抵御森林资源风险,积极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逐步提升森林保险的保障水平,加大保险补贴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一步探索制定森林保险无赔款优惠政策;积极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创新推广林业碳汇质押贷款。完善绿色金融工作机制,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现有山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上,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权交易规则(试行)》(宁林规发〔2021〕1号),逐步建立区、市、县三级交易系统,进一步探索以彭阳县、六盘山林业局为试点,发展林下种养、林副加工、康养利用、碳汇养林等以林养林新模式,以云杉、元宝枫等乔木为主的生态林碳汇产品和远期碳汇为标的物约定回购融资项目,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支持创新抵质押融资业务。大力推广林业碳汇贷,实现以林业碳排放权的未来收益促进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的发展。同时,形成从资产评估、林权担保到逾期抵押林权处置、回购兜底的风险防控机制。

(四)探索多样化金融服务方式及产品。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推广山林权按揭、流转交易、合同凭证等贷款方式,灵活运用“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引导降低综合信贷成本。支持各金融机构在核定林业企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和农户授信额度时,考虑林下种养动植物、尤其是针对易监管、具有持续产出能力品种的增信作用,科学合理评估资产价值、确定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金融科技赋能绿色金融创新,对符合开发林业碳汇的林地积极探索开展交易。以创建金融信用示范村、乡镇、县为抓手,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大力拓展“整村授信”模式,并给予最优利率优惠。积极探索“预回购+林权质押+担保+贷款”林业金融服务模式,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实现生态价值转化增值。

(五)积极建立林权市场交易体系。引导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山林权交易;推广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文本)》,推动乡镇综合农业服务中心开展集体林地经营权合同鉴证。

(六)探索建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补偿机制。借鉴灵武市提出“1334”(突出一个目标、健全三项机制、细化三项举措、推进四方合作)工作思路,从制度上解决企业投入大、产出低难题,从机制上提升企业植树造林积极性,从金融上拓展企业融资方式,制定出台《固原市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管理办法》《固原市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暂行办法》《固原市培育发展新型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建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补偿机制,实行专户管理。对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建设经营投入、经营主体申请退出的,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以政府保护价格回购,适时再向市场主体流转,实现山林权可进可退、流转顺畅,切实保护林业经营主体积极性。着力打造“绿色金融+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样本。

(七)建立完善山林权价值评估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文件要求,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实行价值评估、分类管理。对于贷款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通过自行评估、价格咨询或委托评估等方式进行评估;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可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原则上不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用。固原银保监分局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执行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定期选择并公布一批优质评估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和山林经营主体依托专业力量开展资源价值评估。

(八)加快优化权益流转登记流程。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为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金融机构提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服务。以山林权进行抵押的,要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签订、变更山林权抵押贷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应共同向山林权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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