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信息来源:固原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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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社会团体的,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应当具有地域分布的广泛性、代表性。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成员为325人;属于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为525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固定的住所;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属于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全区性的开办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地级市的开办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县(区)级的开办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为到账资金,出资单位(个人)需签订捐赠承诺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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