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纠正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 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所谓实施行政处罚时包括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等全过程。考虑到实践中,有的违法行为可以立即改正,有的违法行为改正需要一定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特别强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责令当 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方式。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等,已于2023年7月1日废止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曾详细列举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修订后的《处罚办法》并未就此进行列举。通常认为,责令当 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具有惩戒性,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责令当 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可以单独下达,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下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