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信息来源:固原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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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分标准如下:

1流经自治区境内的黄河段及其一级支流,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为准,不小于五十米;有规划岸线的,以规划岸线为准,不小于五十米;无堤防或者无规划岸线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为准,外沿向外不小于五十米; 

2、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小于三百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三十米;

3、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三十米;

4、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二百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一百米,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五十米至二百米;

5、扬水灌区干渠、傍山干渠渠堤外坡脚外五十米,自流灌区干渠、傍山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三十米,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十五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 

6、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三十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十米;

7、湖泊迎水坡和背水坡坡脚外六十米;

8、挡水、泄水、输水渡槽和隧洞、扬水泵站、水电站厂房和干渠、支渠上的涵洞等重要水工程建筑物外沿向外二百米;

9、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

10、供用水管道两侧各二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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