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固政办规发
索 引 号 640400001/2019-00274 发文时间 2019-10-11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宣布失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区域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1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区域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全区推行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915号)和《固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固政办发〔201921)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区域评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工业园区涉及的建设项目评审事项的区域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变企业被动承担为政府主动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在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域内组织开展区域评估,评估成果提供入园项目免费使用。

(二)因地制宜。各县(区)人民政府、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立足各园区发展规划、区位条件、产业定位、项目建设等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具有强制性、企业有需求的评估评审事项开展区域评估。

(三)成果互认。对于已完成区域评估并取得相应成果的园区,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应承认其区域评估成果的有效性,不得再要求符合入驻该园区的项目单位单独办理相同事项的评估评审(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四)时效统一。区域评估成果的有效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成果有效期内,区域评估基础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得要求重复评估。

三、实施范围及事项

(一)区域评估范围。重点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和开发区,即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轻工产业园、清水河工业园)、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西吉工业园区等其它功能明确的区域。

(二)区域评估事项。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等强制性评估事项。

四、主要任务

(一)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区域评估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评估报告需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的,应依法选择技术力量强、社会信用好、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机构承担。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费用由负责组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的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承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区域评估报告的评审审批。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审批权限规定报送相应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受理和评审。

(三)区域评估成果的应用。区域评估报告经审批部门审批后,应向社会及时公布,并纳入固原市163审批管理系统,方便入园项目查询和使用。对于适用区域评估成果的入园项目,可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对于环保、安全等有特殊规定和审查要求的入园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应简化相关审批环节、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域评估是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区域评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区域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改革工作,总结推广经验,督促工作落实。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应急管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地震局及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时配合完成各专项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与审查,并做好区域评估结果应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区域评估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区域评估事项、工作机构,尽快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各项区域评估工作。市、县(区)政府督查室要全程督导检查,及时跟进工作进展,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191112日起施行,至20241111日失效。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900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