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固政办规发
索 引 号 640400001/2020-00289 发文时间 2020-06-18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落实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落实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政府研究室 政府督查室关于认真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的通知》(宁发改法规〔2020〕309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固原市落实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共固原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固党办〔2020〕19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落实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内一流水平,着力解决企业在开办建设、投资经营、成长聚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建设审批更简、流程更优、服务更好、监管更准、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更强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制定固原市落实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市审批局牵头)

1. 企业开办实行“一网一窗通办”。改造升级企业登记系统,优化企业开办线下服务,将企业开办涉及的营业执照办理、印章刻制、银行开户、发票申领、企业参保登记、用工信息登记等全部办理事项实现“线上一网一界面、线下一窗一表单”,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在1个工作日以内。(责任部门:市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 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即时办结。新开办企业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即可办理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对小规模纳税人免费发放税控设备(税务Ukey)。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改革,大力优化办税流程和环节。(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 企业员工参保登记“秒批”。登录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平台办理设立登记时,即可同时填报企业参保信息、员工参保信息等内容,无需另行登录社保业务系统或平台。员工参保信息经过后台数据共享对比后推送至社保部门,无需人工核对,自动、即时生效。(责任部门:市审批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 优化印章刻制服务。推进印章制作企业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印章制作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刻制时限控制在0.5天以内,严禁印章刻制企业在政务服务大厅垄断经营。公章刻制备案不再由用章单位办理,印章制作企业在印章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将印模信息、用章单位信息进行备案。(责任部门:市审批局、公安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5. 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我的宁夏”政务APP、云闪付、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下载使用并广泛互认。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与税务、社保、统计、公积金、银行等部门的对接应用,企业可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责任部门:市审批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6. 推行企业设立登记标准化和智能化。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交换,实现经营范围标准勾选、住所地址智能提示、标准化文书材料自动生成、智能辅助审查和终端自助打印。(责任部门:市审批局、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2020年6月底前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行业和领域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责任部门:市审批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深化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市审批局牵头)

8. 完善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深入推进“四个统一”和“全流程、全覆盖”,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流程图,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示范文书。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行政审批方式、中介服务和技术审查,进一步压减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依托固原市“163”政务服务平台,在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自治区投资在线管理平台上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网通办”,提高企业办事便捷度。(责任部门:市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 优化线上审批流程。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环节进行线上跟踪督办和时限控制,推进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专业系统数据共享、深度融合,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网通办”,杜绝多头申报。在“我的宁夏”政务APP上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提高企业办事便捷度。(责任部门:市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 强化“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服务。充分利用“多规合一”改革成果,依托宁夏“多规合一”协同系统,建立项目策划阶段部门协同会商和意见征询机制,全面优化项目生成流程,减少项目审批前申报手续,加快推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 推行联合作业模式。在各开发区全面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区域评估和联合测绘,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统筹测绘标准,加快评估测绘成果在项目审批中的运用。全面推行“一家牵头、部门协同、联合验收”模式,统一竣工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责任部门:市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2. 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项目承诺制事项清单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行“政府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承诺制管理模式。政府部门在供地前完成区域评估统一服务事项,企业根据政府部门服务事项清单作出终身负责承诺。各开发区纳入年度计划的建设用地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完成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市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3. 加大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支持在各开发区和各县区有条件的区域全面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安全预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气候可行性论证等评估评审事项,建设单位在该区域内投资建设时直接使用评估成果,土地供应环节原则上不再进行单独项目评估,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单独进行评估的,要简化评估材料及审批流程。(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4. 缩小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制定并公布施工图设计文件免审项目清单,开展在宁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取消事前施工图审查范围试点工作,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凡取消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报建时应提交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同时将设计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固原市‘163’政务服务平台‘多图一审’审查系统”,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责任部门:市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5. 简化临时建筑规划管理。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为服务项目建设而搭建的施工用房和售楼处等临时建筑或构筑物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直接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领临时许可证,做到“拿地即开工”。临时建筑如需后续保留,可通过纳入项目方案平面或变更的方式予以处理。(责任部门:市审批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6. 优化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审批手续。对既有建筑需要改变使用功能的,采用正、负面清单和部门间认定函的方式进行规划认定。鼓励在既有建筑实施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设施、改善公共服务等项目,严格控制对城市和周边环境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项目。(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7. 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审批。鼓励引导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标准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和初创型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工业项目,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土地。(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8.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渣土处置许可办理。建设单位只需取得立项批文(或规划设计要点),即可启动渣土运输处置作业招标流程。只需凭立项批文和招标结果(直接发包的,凭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即可申请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责任部门:市城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9. 大幅压减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资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对相关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管理,持续推进企业资质办理等“一网通办”。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除负面清单外,全面放开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责任部门:市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0.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发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推行“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公开服务标准、流程和收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优质高效服务。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中介服务交易实施全过程监管,规范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责任部门:市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三、优化市政设施接入服务(市审批局牵头)

(一)电力报装服务。

21. 压减接电时间。采用低压接入的中小微企业,不涉及电力接入外线工程的时间压减至2个工作日以内,涉及电力接入外线工程的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涉及变压器更换及低压公用线路延伸的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高压客户接电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部门:国网固原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2. 拓展线上办电服务。推行“一证办理”“免填单”,客户可通过网上国网APP提交用电申请、竣工报验申请、确认供电方案和验收结果,可在线查询进程和评价。深化现场移动作业终端应用,通过拍照录像、条码扫描、电子签名等方式,现场收集客户办电资料,自动采录现场作业结果、计量装置信息,实现客户在线沟通。(责任部门:国网固原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3. 保障用电客户选择自主权。编制10千伏及以下客户工程典型设计方案及工程造价参考手册,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渠道对外发布,为客户选择最优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参考。(责任部门:国网固原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4. 压减涉电审批时间。将电力报装审批事项纳入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办理,简化10千伏及以下客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涉及的挖(掘)路、绿地占用等审批手续,行政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责任部门:市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25. 实施外线接入“一链办理”。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的,采取审批部门备案、供电企业承诺的方式;客户投资建设的,通过线上审批后,由供电公司一口受理,统一发起审批申请,实现电力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一链办理”。(责任部门:市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国网固原供电公司,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6. 减少客户接电投资。10千伏专变客户线路与公网T接的开关设备、公用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和10千伏及以上专线接入的公用变电站间隔由电网企业投资。国家和自治区级园区、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项目,由电网企业建设至客户红线。最大程度实现变压器等临时用电设备在多个客户之间共享,服务期满后及时拆除回收、检修试验、再次利用。(责任部门:国网固原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7. 提高供电透明度。实现能源监管、住建、电力等部门信息共享,向社会提供设计、施工、试验单位资质在线查询服务。通过线上线下公开电费电价、收费标准、作业标准、服务流程、供电方案、区域内可开放容量和在途报装容量等信息。执行电价调整提前告知政策,推行日电量查询服务,提升电力热线服务质量。(责任部门:国网固原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8. 提高供电可靠性。强化不停电作业专业化管理,由“被动抢修”向“主动抢修”转变,故障平均停电时间降至2小时以内。开展10千伏自愈型环网建设和智能电表非电量应用,实现故障停电主动上报、主动抢修、主动自愈,非故障区域恢复供电控制在60秒以内。探索建立停电超过一定频次和时间的处罚机制。(责任部门:国网固原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水气暖报装服务。

29. 压缩水气暖报装时间。在用水方面,无外线工程接入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用气方面,无外线工程接入的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供暖报装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施工涉及老旧小区、历史建筑保护、开挖绿地等特殊情况的,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责任部门:市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市、县区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30. 推行水气暖线上报装。推进供水供气供暖企业水气暖报装信息系统与宁夏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为用户提供信息查询、报装申请、方案确定、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扩充容量等服务,为用户选择最优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提供参考,提高报装申请一次性成功率。(责任部门:市审批局、城管局,市、县区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1. 推行水气暖报装“一次办好”。将水气暖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水气暖公共服务单位提前介入,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水气暖等多图联审,供水供气供暖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部门:市审批局、城管局,市、县区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2. 优化水气暖接入流程。推行“一窗式”审批、全程管控,精简规范水气暖报装流程。无外线工程的精简为“受理报装、立户开通”,有外线工程的精简为“受理报装、施工报建、立户开通”3个环节,申请材料精简为“身份证明、供水(气、暖)证明”。对需要在建筑区划红线外增设接入管线的,水气暖公共服务单位提前开展市政管网接水接气接暖预留口至建筑区划红线的支管设计,在告知用户接口位置后开展施工报批及建设工作。(责任部门:市审批局、城管局,市、县区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33. 建立政务与水气暖接入联动机制。实现在客户办理房产过户的同时为客户办理水气暖开、过户等配套业务。在客户申报社会投资备案得到批复后或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相关职能部门将信息同步推送至水气暖公共服务单位,公共服务单位及时为客户提供水气暖接入服务。(责任部门:市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市、县区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四、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34. 不动产登记实行“一网通办”。配合完成宁夏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公安、住建、税务、机构编制、市场监管、银保监、民政、国资委、卫生健康、法院、公证机构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完善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查询、预约、缴税、交费、水电气暖同步过户等功能。建立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开发企业”和“互联网+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群众到银行或开发企业可办理登记业务。(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审批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税务局、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5. 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窗办理”。推行信息集成下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运行模式,实现企业办事“进一个门、在一个窗口、交一套材料、跑一次路”。(责任部门:市审批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6. 压减不动产登记时限。与全区同步实现查(解)封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即时办结;纯身份信息和地址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依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补换证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权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首次登记、转移登记、预告登记等一般登记及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4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局,税务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7. 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号作为唯一关联码,把宗地图和房屋分户图存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带图作业”,登记信息和权籍管理信息融合互通。权利人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所有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人可以根据不动产坐落查阅用途、面积、抵押情况、限制信息和地籍图等登记资料。(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局,税务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38. 健全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权籍测绘投诉机制及土地纠纷相关信息公开制度。畅通投诉热线,完善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测绘调查投诉处理机制。在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网和宁夏法院诉讼服务网同步公开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五、优化纳税服务(市税务局牵头)

39. 推进“一网”办税。推行电子税务局,所有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达到90%以上。深化“财税一体化”,实现企业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表数据自动转换,实现网上“一表申请、一键报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上实现发票“线上申领、线下配送”服务。(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0. 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基础上再提速10%。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备案改为备查,推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电子化。(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1. 提供跨区办税线上服务。外地建筑企业来宁承接建筑项目,报验登记、项目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跨区域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为正常户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提供区内跨区迁移注销线上快速办理。(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2. 扩大纳税人批量零申报范围。将纳税人批量零申报服务范围从申请注销的非正常户扩大至全部非正常户,减少补充零申报重复操作,便利纳税人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恢复经营。(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3. 促进税企沟通。运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与纳税人的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更加广泛采集、精准分析并及时反馈纳税人实际诉求,提升纳税人诉求和意见的快速响应效率。(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4. 提升银税互动普惠效应。与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建立联动机制,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探索为纳税信用A级和B级纳税人提供创新“无还本续贷”模式。加强与各商业银行退税联动,实现多缴税费电子化全流程退库。(责任部门:市税务局、金融工作局、银保监分局、人行固原支行;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5. 提供办税预审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等办税窗口设立资料预审岗位,优化办税缴费现场服务管理,通过容缺办理、启用应急办税窗口、引导同城通办等措施,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6. 大力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制定减税降费政策清单,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移动端向纳税人精准推送。组织开展集中辅导培训和进企业送政策活动,指导纳税人充分适用降低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社会保险降费减免等政策。大力整治涉税服务机构巧立名目乱收费等截留降税红利行为。(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长期)

六、便利企业融资(市金融工作局牵头)

47. 扩大融资规模。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新增贷款力度,引导信贷资源支持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工业园区和民营及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强化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行为的监管。(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局、银保监分局、人行固原支行;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8. 实现小微企业“两增”目标。落实普惠金融领域定向降准政策,合理确定并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提高金融支持地方经济贡献奖的奖励标准。各银行机构要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局、银保监分局、人行固原支行;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9. 优化银企融资对接服务。配合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建设宁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定期开展“小专精”专场融资对接活动。建立“金融服务联络员”模式,加强企业无还本续贷协调。组织银行机构开展“百行进万企”专项行动,促进企业融资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局、银保监分局;完成时限:长期)

50. 提高企业信贷产品适应性。引导银行机构提高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比重,推出免抵押、无担保的信贷产品。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转贷形式向地方法人银行批发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多种金融产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责任部门:市银保监分局、人行固原支行,市金融工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完成时限:长期)

51. 提高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引导各银行机构简化续贷办理流程,进一步下放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发起权和审批权,督促金融机构对小微、首贷、无贷企业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强化循环贷、续贷、年审制贷款等措施,对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分类采取支持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责任部门:市银保监分局、人行固原支行,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52. 强化保险担保融资增信分险功能。支持在空白县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引导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降低或取消反担保条件,通过信用保证方式提供融资担保,引导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更灵活的保险增信服务。(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53. 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人民银行完善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台账管理,对小微信贷余额和户数增长靠前的银行机构给予再贷款和再贴现支持。各银行机构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将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下降到1%。(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固原支行、银保监分局,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54. 加强金融科技应用。研究出台金融科技专项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鼓励辖区内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用技术手段解决金融“普”和“惠”两大问题。(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固原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完成时限:长期)

55.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开展小微企业收费排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问题,督导银行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建立公检法联合办案长效机制,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隐匿、转移资产和故意拖欠利息等违法行为,通报一批反面典型案例,形成良好舆论导向。(责任部门:市银保监分局、人行固原支行,市金融工作局、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七、强化法治保障

(一)方便企业退出(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

56. 建立破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共享、应急协调处置及联合调研等工作,协调落实国家政策和具体案件处理。(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检察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局、金融工作局,税务局、人行固原支行、银保监分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57. 完善破产财税政策。设立企业破产专项启动资金,用于垫付企业破产启动相关费用,破产企业财产变现价款应当优先支付垫付的专项启动资金。针对破产程序中突出的涉税问题,出台破产涉税专项规范,落实好亏损弥补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政策。(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批局、国资委,税务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58. 建立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理机制。对于部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无产可破的案件或者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建立快速审理机制,优化受理审查、破产告知、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认定、财产清查、程序终结等流程,提升破产审理效率。(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时限:长期)

59. 强化逃废债立案查处。制定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政策措施,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立案标准,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及时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建立起以当事人刑事自诉为主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模式。加大对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部门: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金融工作局;完成时限:长期)

60. 推动“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研究制定处置“僵尸企业”政策措施,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步伐,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有效解决“僵尸企业”不愿退、退不出的问题。(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审批局、中级人民法院、医保局、总工会,税务局、人行固原支行、银保监分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61. 推行破产土地和房产分类处置。对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降低大宗土地、房产处置难度。(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62. 积极做好破产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研究制定改革措施,化解破产企业员工已参保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协调指导破产企业积极稳妥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保障破产企业员工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63. 推动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完善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功能,实行注销“一网”服务。深化简易注销改革,拓展简易注销登记主体适用范围。进一步压缩企业清算公告时间,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公告。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即时办结注销税务登记。责任部门:市审批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投资促进局、税务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

64. 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纠正力度。依法受理涉产权类的申请再审案件,对于可能存在冤错的涉产权类案件,依职权主动复查,畅通产权冤错案件纠错渠道。依法审理好因产权申诉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的执行力度。(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完成时限:长期)

65. 创新环境纠纷案件责任承担方式。对能够实现绿色生产转型的企业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企业,在满足生态环境安全要求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延长环境修复赔偿金缴纳期限、分批赔偿、合理提取年度利润、以污染设备技术改造投入按一定比例抵扣部分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赔偿。(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完成时限:长期)

66. 加强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保护。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准据法的权利,增强司法裁判的国际公信力。进一步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在民商事审判领域的司法合作。依法、高效保障外商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人在宁权益。(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完成时限:长期)

(三)加强合同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

67. 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信息化办案系统应用,科学管理各级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运行过程。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积极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时限:长期)

68. 推进合同纠纷案件繁简分流。配合建成繁简分流智能识别和分案系统,推进涉企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推进送达流程全部环节网上办理,简化送达手续。完善程序激励机制,通过诉讼费减免、快审快执、责任豁免、绩效激励等方式,鼓励引导当事人、法官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办理案件。(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69. 推进执行信息化管理。配合建成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以办案系统和执行公开系统为两翼,以网络查控、询价评估、网络拍卖、信用惩戒、执行委托、集中送达等执行办案辅助系统为子系统的执行信息化平台,实行对执行案件、执行事项和被执行人全方位管理和跨区域、跨部门协作。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0. 健全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完善覆盖全区、连接全国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查控系统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形成覆盖土地、房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主要财产形式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与税务、不动产登记等系统对接,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法院提起的询价要求,应当及时反馈数据信息。(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1. 健全查找被执行人联动机制。完善法院与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对被执行人协作查找和管控联动机制,打造网络化查人、扣车、限制出境等协作新模式。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建立城乡社区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化解涉执信访、开展执法宣传等工作机制,促进社会治理与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互动。(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政法委、民政局,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72. 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加强对企业诉讼费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对于预交诉讼费确有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企业,推行减交、缓交诉讼费等举措。引导保险机构和律师机构加强合作,开发推广律师法律服务保险产品。对于调解或撤诉的案件,应当全额或部分退还诉讼费,退费手续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退还。(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3. 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通过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短信微信、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途径,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关键节点信息,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等信息。严格落实执行约谈、责任倒查、一案双查制度,整治执行不规范行为。(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时限:长期)

八、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74. 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建立服务企业工作群,搭建实时沟通交流平台,及时获取企业用工需求,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官方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动工作站等,精准推送用工服务信息及惠企政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5. 推行网上公共就业服务。配合建设宁夏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开展“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招聘、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档案查询、失业保险金申领等线上服务。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组织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线上招聘活动。(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6.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共享机制。归集整合就业、社保、人力资源、劳动关系等方面信用信息,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实现跨地区、跨业务共建共享共用。打造区域性人力资源配置中心,推进与周边省份协同共建、资源共享。健全全区人力资源库,实现数据集中和信息共享。开展企业用工监测分析,为企业用工提供精准服务。(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7. 加大创业企业用人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3000元。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8. 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产教深度融合(校企深度合作)办学模式,推进“厂中校”“校中厂”建设。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建立职业培训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荐选拔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满足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责任部门:市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9. 简化应届毕业生就业手续。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高校毕业生可通过网站申报办理落户、异地就业、档案转接等手续,自助打印相关表单,实现就业手续 “不见面”办理。(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80. 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加大小微企业和工程建设领域用工侵权执法力度,推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指导企业尽量采取减少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工资等积极的补救措施减少裁员,对确需裁员企业的工作流程、经济补偿措施加强监督。(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81. 加大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查处。开展企业劳动用工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随机抽查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及时查处虚假派遣、变相自我派遣、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等违法行为,加大对网络招聘的监督检查力度。(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九、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

(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度整合共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

82. 提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配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升级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与宁夏政务服务平台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提高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管理、应用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83. 推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深度共享。配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数据库,实现与相关部门系统的企业信息、信用信息、项目审批信息共享互用,推行“一表申请、一网通办”和资质信息在线查询,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市场主体公平交易提供便利。(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84.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选择交易平台。鼓励招标人在全区范围内跨地市自主选择交易平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干预招标人自主有序选择交易平台,不得因项目不在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85. 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行网上预约交易场所,完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电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功能,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运用,实现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异地远程评审、全程见证留痕、专家分散评标。(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86. 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配合修订补充《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将交易范围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87. 实现数字证书兼容互认。配合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开设数字证书超市,引导多家CA认证企业进驻,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一家CA认证企业办理数字证书,只需提交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扫描件即可办理,实现全区数字证书有序竞争和兼容互认。(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88.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服务。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制定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平台服务规范,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实行服务职责、服务标准和服务责任清单管理,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持续优化交易服务供给。(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89. 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见证。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见证系统,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预警并向有关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推送,助力及时有效监管。(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0.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透明。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扩大专家评标、合同履行、投诉处理等事项的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增强公开的针对性,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二)创新招标投标监督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91. 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对于国家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发包。(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招投标监督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92. 优化招投标线上服务。配合编制全区统一的各类项目电子招投标示范文本,供招标人和投标人在线制作招标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由招标人自助打印后发出。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设立“异议与投诉”模块,实行在线受理办理。建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开评标音视频资料、中标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本、异议答复、投诉处理等招投标电子档案。(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等招投标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3. 优化招投标流程。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自主预约交易场地后即可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和中标人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属于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或者施工技术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小型工程,可将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期限压缩至不少于7日。(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招投标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94. 优化招投标保证金缴退方式。推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子保函等方式收取,禁止只要求以现金方式缴纳。提升保证金退还效率,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非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完善投标保证金自动缴退系统,解决招标人未及时清退投标保证金的问题。(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招投标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95. 推行招投标联合监管。提升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功能,实现与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保障行政监督部门全过程实时在线监督。建立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机制,重点查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限制和壁垒,及时清理不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政策文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招投标监督部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6. 加强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配合制定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措施,组织开展评标专家抽取、使用、获得劳务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招投标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7. 严肃查处招投标乱收费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图纸、清单及控制价可公开部分)应同时向社会发布,电子文档由投标人免费下载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巧立名目收取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一般应由招标人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支付,严肃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乱收费用行为。(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招投标监督部门,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98. 规范招投标投诉行为。为确保招投标监管部门公平、高效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招投标监督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三)创新政府采购监督和服务(市财政局牵头)。

99. 推行采购电子化管理。实现财政内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系统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实时对接,将监管规则及法律禁止行为嵌入业务流程,强化电子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警功能,完善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实现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0. 优化采购办理流程。探索建立供应商“承诺+信用管理”准入制度,推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化采购。对于采购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可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于按规定提交承诺函的,不得再要求出具证明文件;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到场开标、谈判等。(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1. 降低采购交易成本。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全部使用电子文档下载方式免费提供,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鼓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实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预付。(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102. 推进采购网上商城建设。配合建设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完善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引入电商参与竞争。配合建立网上商城扶贫馆、绿色产品馆、中小企业产品馆、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馆等特色场馆,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措施。建立商品价格比对监测功能,保证网上商城商品优质优价。(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3. 增强采购透明度。配合升级改造宁夏政府采购网,优化信息查询功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公开采购项目、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布资格条件、评分办法、采购需求设置的禁止性条款,推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各类采购文件范本。(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104. 强化采购监管。严格按规定办理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配合建设政府采购大数据监督分析系统,强化全流程监管。配合建设全区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畅通供应商维权通道。(责任部门:市审批局、财政局,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十、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市审批局牵头)

105. 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接落实好中央层面取消下放和改革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多部门、多层级重复审批事项,修订规范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清理规范行政备案、目录管理等事项,整治变相审批。评估现有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市审批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6. 提升宁夏政务服务“一张网”功能。对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对政务服务事项开展新一轮“四级四同”确认。按照央地数据共享标准和要求,建立数据资源共享需求清单,实现30项以上高频事项数据共享应用。按照统一网络支撑、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证照、统一电子印章、统一数据共享、统一办件结果数据要求,加快将各部门专业审批系统整合到宁夏政务服务网,实现“一号登录、一网通办”。(责任部门:市审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7. 实施“我的宁夏”满意工程。配合拓展“我的宁夏”政务APP功能,将面向企业群众提供的各类政务服务门户网、移动应用整合到“我的宁夏”政务APP,实现“一次注册、单点登录、多处认证、全网畅行”,力争可办事项达到800个左右。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涉及安全因素或方便群众就近办的事项外,各地、各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比率达到100%。推进相同事项在全区不同区域无差别化办理,形成50个“全区通办”事项目录。(责任部门:市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8. 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以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为导向,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标准化为基础,对审批事项进行流程优化和重构,依托系统联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通过全科工作人员受理,推行并联办理和“套餐”服务,通过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平台流转,实现标准化服务。(责任部门:市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9. 增强基层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完善政务服务自助终端设施,将更多便民事项委托或授权基层民生服务中心办理。依托网上大厅和移动大厅,利用金融、邮政、农村电商等网点,鼓励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使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不出园区、村(社区)。(责任部门:市审批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0. 建设网上“中介超市”平台。配合搭建全区一体化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推动更多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提供网上发布、综合比选、合同备案、服务评价等服务,实现中介服务一网展示、竞争择优、规范管理。(责任部门:市审批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1.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配合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6月底前编制公布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基本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推行“清单之外无证明”。对保留的基本证明事项,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通过数据库给予支撑、互认共享。对必需的证明事项,均采用告知承诺制。(责任部门: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2. 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成覆盖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含业务系统、热线电话平台、移动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的“好差评”系统,实现“好差评”线上全覆盖、线下全联通、数据全汇聚、结果全公开,以政务服务“好差评”推动“一网通办”。完善咨询投诉事项协同处理机制,形成上下覆盖、部门联动、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投诉体系。(责任部门:市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113. 大力推动知识产权创造。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单位培育等工作,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加大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和代理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完成自治区核定的增长指标,全市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0.34件。对授权发明专利、中国专利奖获奖高价值专利、马德里体系注册商标、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等类别知识产权按照自治区、市政府有关政策进行补助。(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4.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程。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健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运用“互联网+”技术,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压减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办理时限,重大复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理时限不超过三个半月(不含专利无效程序中止、鉴定等时间)。(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5. 推动知识产权加快转化运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培育,支持创新主体开展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大力推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企业运用地理标志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动知识产权加快运用。(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6. 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支持赔偿数额之外的合理开支。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生产商、制造商加大侵权赔偿力度。(责任部门: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十二、建立公正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117. 推进“互联网+监管”。配合加快建设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归集各类重要监管数据,推动监管信息全程可追溯、“一网通享”,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技术平台支撑。(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8. 全面推进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配合建成全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完成信息全量归集和市场监管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涉企各类检查活动,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减少诚信守法企业的抽检频次,做到“无事不扰”。(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9. 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清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设定的不合理准入限制,严禁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完善外商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保障外商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商务投资促进局,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120.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121.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及时制止选择性或“一刀切”式执法。坚决防止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出现重大监管失误,造成企业不能正常经营,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加强涉及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对涉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复议案件要抓紧办理、及时办结。(责任部门: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122. 创新新兴产业监管方式。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分类指导、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规则、标准,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潜在风险大,特别是涉及公众利益与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要严格监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长期)

123. 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立法调研,调整完善《自治区信用信息目录》,建立联合奖惩专项系统,规范认定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制度机制,逐步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健全差异化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24. 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完善政务诚信监督机制,着力解决政府部门不履行承诺和合同,减损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对企业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依法向企业补偿损失。2020年底前,对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的欠款要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欠款要通过协调、协商、司法等途径尽快解决,不能增加新的拖欠。(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25. 推行“豁免清单”制度。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的经营性行为清单,符合条件的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清单”范围。引导企业对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履责纠错,并免除联合失信惩戒。(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发展改革委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26.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制定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指导帮助符合政策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企业100%进行信用修复。优化信用修复办理流程,自治区、市级审核时限均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对于一般违法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经申请可撤销公示,不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范围;对于破产重整成功的企业,不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黑名单”。(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固原支行、中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27.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推动降低偏高收费。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2020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违法违规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评比表彰费等,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10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十三、营造包容创新环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128.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等政策联动机制。利用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企业购买技术成果给予补贴。引导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参与建设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

129. 强化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自治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贴区内科技企业成果转化或产业化发生的贷款利息、担保费用、保险费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费用,扩大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覆盖面。(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30. 提升创新能力建设。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学科发展需求,依托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快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配合修订《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工作,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长期)

131. 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多自主权。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强化股权激励、科技奖励等措施,探索基础研究项目经费包干制,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和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等。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进一步激发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132. 强化企业引进人才服务。聚焦重点产业和企业技术需求,开展访企引才专项行动,编制企业人才需求清单,组织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人才政策推介活动。引导企业加强与北京、上海等科技强省的对接合作,完善科技项目合作和人才培养引进合作机制。完善人才信息服务平台,开展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专项行动。(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本工作方案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7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900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