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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28/2021-00075 发文时间 2021-02-07
发布机构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固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和自治区应急厅备案;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各专项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2014117日印发的《固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固政办发〔20142号)同时废止。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127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坚决防控全局性重大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固原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按照事件等级,事发地政府全面负责应对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坚持资源共享、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构建反应灵敏、高效专业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快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3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水、电、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1.4分级应对与相应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I级为最高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红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别重大突发事件(级)、重大突发事件(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市、县(区)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国务院,必要时由国务院负责应对。

较大突发事件(级):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处置。初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时,请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级):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处置。

当突发事件超出应对能力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先期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综合研判事件层级,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5应急预案体系。固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架构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重大活动按照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响应,未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或重大活动预案的突发事件,参照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处置。

1.5.1总体应急预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公布实施,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1.5.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应急救援、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单位)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公布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1.5.3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重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顺利进行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主办部门(单位)会同涉及的部门共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重大活动预案应分别制订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应急预案。

1.5.4县(区)应急预案。县(区)应急预案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基础设施、关键资源、风险敏感因素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由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1.5.5工作手册。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应急联动机构、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组成。

2.1 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组织指挥处置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并对事件开展总结评估。

2.2专项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工作,研究制定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挥长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副总指挥(防汛抗旱、城市内涝、自然灾害救助、森林草原防灭火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市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直接监管行业(领域)专项应急预案和全市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单位)承担本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及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专项预案应急响应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指定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和指挥长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各方救援力量,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群众生活、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善后处置、宣传报道、社会治安、调查评估、设施保障、生产恢复和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2.4 专家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行业领域实际,建立应急专家库,事发后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区)政府要参照市级模式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社会组织和公众。会组织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市县(区)要健全社会组织保障机制,做好引导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隐患排查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救等作用

3运行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对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大型桥梁、通信枢纽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定期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乡镇(街道)、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城乡防灾减灾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机制。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制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措施建议,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2 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各级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单位)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预警。

1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各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分析评估信息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通知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2采取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解除预警。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较大风险,基层网格员和有关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上级政府的同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

3接到信息报告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初报不得超过30分钟,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4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信息报送和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动态信息等,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信息保障。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3.3.2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要按照相关预案职责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并将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及部门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上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可直接请求自治区政府开展协调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固原军分区、武警固原支队和民兵预备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指挥机构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等,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组织救治伤病人员,做好传染源管控,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广泛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根据公共卫生风险评估,采取消、杀、灭和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措施。

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银行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时,市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2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自治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3.3.7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力量有序撤离

3.4 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市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4.3恢复重建。健全固原市统筹指导、事发地政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工信、住建、水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1地方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地方各级政府要在财力、装备方面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应急、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依法将固原军分区、武警固原支队和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志愿者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财力支持。

1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市县(区)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市财政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所在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必要时向自治区申请财政补助。

2国家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市县(区)政府制定物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

4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等,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单位)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商务投资局负责生活用品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救灾物资初步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县(区)应急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2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科技支撑。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市县(区)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应急指挥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应急会商指挥系统、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乡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4.5 其他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医疗卫生保障。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人员防护保障。各级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通信联络保障。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公共设施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 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1市县(区)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编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完善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规划,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并组织实施。市县(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当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3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预案备案与衔接。市县(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意见后,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定公布实施,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区)政府各类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牵头部门编制,征求意见后,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定公布实施,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牵头编制,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发布实施,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部门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2市县(区)政府至少每年开展1次综合性实战联合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检验预案。

3)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备案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宣传与培训。

1应急、宣传、工信、文旅、自然资源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理论知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体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5.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本预案202137日起实施,有效期20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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