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0/2021-00058 | 发文时间 | 2021-05-2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固原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固原市区兴城路、上海路以北,清水河以西,北环路以南,长城梁、长城西路、省道101以东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 “禁用区”严禁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五、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等要求,对禁用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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