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0/2021-00067 | 发文时间 | 2021-06-30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宁政发〔2020〕37号)有关要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区分类推进生态保护治理,以“三山五河”为生态坐标,构建“一区五城”空间发展格局,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美丽新固原。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分区管控,差别准入。聚焦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属性制定差异化的环境管控措施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统筹衔接,动态更新。统筹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现有生态环境管理成果及经验,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对“三线一单”内容实施动态更新。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持续优化,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形成,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代化生态保护体系、污染治理体系、水源涵养体系、资源利用体系、绿色发展体系基本形成。南部水源涵养区建设扩面提质取得重大进展,六盘山国家公园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取得新成效,建成国家森林城市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
到2035年,全市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健康稳定,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成为广泛共识,生态建设为全区做出更大贡献,山水美、业态美、城乡美、环境美、生活美“五美融合”发展格局全面形成。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等三类95个环境管控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等区域,共54个,面积为4769.7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45.31%。
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涉及城镇和工业园区等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大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共13个,面积为1948.26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18.51%。
一般管控单元为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共28个,面积为3808.18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36.18%。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结合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和环境管理实际,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明确管控要求,建立“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两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
(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突出空间用途管控,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重点管控单元以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强化底线约束为导向,突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一般管控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与适度开发相结合为主,落实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各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以“三线一单”为抓手,严格管控生态空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实施“三山”及外围拓展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打造“五河”流域生态廊道,加强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各类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西北重要安全屏障,守护好六盘山“天然水塔”。
(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等方面,要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融入决策和实施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三线一单”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方面的基础支撑作用,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以特色农业、现代纺织和服装加工业、文化旅游产业为重点,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煤电、盐化工、电子信息产业向生态友好型工业转型,实现经济发展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
(三)严格环境准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与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的协调与联系,将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作为规划环评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的论证重点和审查依据。产业园区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经审查后作为园区项目准入依据。严格按照规划明确的园区主导产业定位,严把入园项目准入关口,坚决杜绝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项目及限制发展类产业项目入园建设,严控与主导产业无关项目入园建设。
(四)实施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在每一轮“五年规划”启动年,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市“三线一单”实施情况,编制“三线一单”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发布。五年内,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上位要求,行政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空间边界,生态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总量效率等目标指标,重点产业管控要求、产业园区规划等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适时对“三线一单”数据及管控要求进行动态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上下联动”的实施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区域“三线一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提供“三线一单”相关数据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应用。
(二)强化资金和技术支撑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将“三线一单”工作经费纳入经常性财政支出,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形成落地应用、动态更新、跟踪评估等长效工作机制,并对各县(区)和产业园区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切实推动“三线一单”成果长期有效发挥作用。
(三)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跟踪评估指标体系,适时开展“三线一单”实施应用情况年度自查评估,并将“三线一单”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区)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且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区)加强帮扶督导。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管理需求与工作推进情况,采取座谈交流、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推广“三线一单”成果应用经验。同时及时将“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宣传和监督范围,推动“三线一单”齐抓共用。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0日。
附件:1. 固原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2. 固原市各县(区)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 固原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 固原市“三线一单”文本
5. 固原市“三线一单”图集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固原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附件2
固原市各县(区)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序号 | 县(区) | 单元总数(个) | 优先保护单元(个) | 重点管控单元(个) | 一般管控单元(个) |
1 | 原州区 | 22 | 12 | 4 | 6 |
2 | 西吉县 | 22 | 15 | 3 | 4 |
3 | 隆德县 | 14 | 6 | 2 | 6 |
4 | 泾源县 | 21 | 16 | 2 | 3 |
5 | 彭阳县 | 16 | 5 | 2 | 9 |
总计 | 95 | 54 | 13 | 28 |
附件3
固原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固原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准入要求 | ||
A1 空间布局约束 | A1.1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严禁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各开发区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达到60%以上,严防发达地区淘汰退出的高污染企业落户固原。 |
严禁在“五河”临岸1公里范围内新建“两高一资”项目及相关产业园区。 | ||
城市建成区一律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 ||
A1.2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 |
A1.3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 在一定过渡期并给予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园区)。 | |
全面取缔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全面解决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等历史遗留问题,自然保护区内全面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 ||
对六盘山水源核心区,坚决退出旅游项目,严禁游客进入。 | ||
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 ||
A2 污染物排放管控 | A2.1 允许排放量要求 | 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及减排量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 |
新改扩建耗煤项目(除煤化工、火电)一律实施煤炭减量等量置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1万吨及以上项目(除热电联产外)一律实施煤炭等量替代。 | ||
严格重金属排放项目准入,坚持“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原则。 | ||
在“五河”干流已覆盖集污管网的区域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所有建制镇和中心村污水处理全覆盖。 | ||
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执行。 | ||
到2025年,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中水利用率达到85%以上。 | ||
A2.2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 全市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气锅炉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 |
加快农村养殖“出户入园”,落实“一控两减三利用”,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现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4%以上。 | ||
A3 环境风险防控 | A3.1 联防联控要求 | 在清水河城镇产业带、黄河支流、饮用水源地及其周边范围内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排查。 |
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仓储设施,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 ||
实施环境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指挥系统,实行环保、公安、交通、消防、卫生、安监部门环境应急联动。 | ||
A4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A4.1 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 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实行新(改、扩)建耗煤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
A4.2 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 落实节水指标纳入县(区)政绩考核,对水资源超载地区实行用水和项目“双限批”,到202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89亿立方米,单位GDP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8%。积极推广农业成套综合节水技术,到2025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以上。 |
固原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序号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要素 属性 | 管控单元分类 | 管控要求 | |||||
省 | 市 | 县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 排放管控 | 环境风 险防控 | 资源开发 效率要求 | ||||
ZH64040210001 | 原州区贺家湾水库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海子峡水源地-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贺家湾水源地保护区等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0210002 | 原州区开城镇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宁夏固原城乡饮用水安全工程水源地 | 优先保护单元 | 1.宁夏固原城乡饮用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等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0210003 | 原州区清水河国家级湿地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宁夏固原清水河国家级湿地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1.宁夏固原清水河国家级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0210004 | 原州区彭堡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彭堡饮用水源地 | 优先保护单元 | 1.彭堡水源地保护区等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0210005 | 原州区开城镇-河川乡-官厅镇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0210006 | 原州区三营镇-炭山乡-头营镇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0210007 | 原州区三营镇-头营镇-彭堡镇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0210008 | 原州区头营镇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0210009 | 原州区寨科乡-炭山乡-河川乡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0210010 | 原州区张易镇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0210011 | 原州区中河乡-张易镇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0210012 | 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1.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 / | / | / |
ZH64040220001 | 原州区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水环境工业园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禁止引入高耗水、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2.限制发展煤炭、电力、医药(不含中医药)、冶金等行业的新建项目。 3.对未达标排放、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禁止生产,对属于落后产能且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关停。 | 1.2.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建项目实行VOCs排放等量替代。 3.对金昱元公司污水排放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集中处理,封堵生产废水排污口,严禁排入园区公网,达到零排放。 | 1.宁夏金昱元广拓能源有限公司(土壤重点监管、涉重金属)应采取措施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土壤污染风险防控。 2.园区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3.固原经济开发区康用废弃物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 | / |
ZH64040220002 | 原州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官厅镇-中河乡重点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 5.限期清理整治清水河沿河近岸“小散乱污”企业。 | 1.区域内水泥行业限期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4.改建、扩建水泥、建材等行业项目应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 5.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 6.固原长城淀粉有限公司应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并按照相关规范实施废水汁水还田利用。 |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污水处理厂(固原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造成废水直排污染清水河。 | 1.万元GDP用水量55m3/万元,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23m3/万元,规上工业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92%,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20%。2.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禁止经营、使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ZH64040220003 | 原州区炭山乡重点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2.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0220004 | 原州区头营镇- 三营镇重点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2.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0230001 | 原州区河川乡- 官厅镇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0230002 | 原州区开城镇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0230003 | 原州区彭堡镇-中河乡-官厅镇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0230004 | 原州区寨科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0230005 | 原州区寨科乡, 官厅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0230006 | 原州区张易镇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原州区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210001 | 西吉县党家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党家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1.党家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 / | / | / |
ZH64042210002 | 西吉县火石寨乡火石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火石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1.火石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 / | / | / |
ZH64042210003 | 西吉县西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西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 | 优先保护单元 | 1.西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 / | / | / |
ZH64042210004 | 西吉县红耀乡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210005 | 西吉县火石寨乡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210006 | 西吉县吉强镇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210007 | 西吉县马建乡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210008 | 西吉县偏城乡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210009 | 西吉县平峰镇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210010 | 西吉县沙沟乡-白崖乡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210011 | 西吉县王民乡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210012 | 西吉县硝河乡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210013 | 西吉县新营乡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210014 | 西吉县兴平乡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210015 | 西吉县震湖乡-田坪乡-马建乡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220001 | 西吉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水环境工业园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限制发展煤炭、电力、医药(不含中医药)、冶金、化工、有色等行业的新建项目。 2.逐步清退不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且污染治理绩效水平不高的企业。 | 1.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 2.新建项目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等量替代。 | 园区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 |
ZH64042220002 | 西吉县兴隆镇-吉强镇-平峰镇重点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大气环境弱扩散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 1.改建、扩建水泥、建材等行业项目应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 2.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燃煤、灰渣等物料贮存转运产生的颗粒物排放。(超低排放改造) | 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西吉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造成废水直排污染葫芦河。 | 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销售和使用煤炭质量应符合硫分小于0.5%、灰分小于10%的标准要求。 |
ZH64042220003 | 西吉县震湖乡重点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大气环境弱扩散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 1.改建、扩建水泥、建材等行业项目应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 | / | / |
ZH64042230001 | 西吉县偏城乡-硝河乡-将台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230002 | 西吉县沙沟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230003 | 西吉县新营乡-田坪乡-红耀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230004 | 西吉县兴平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西吉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310001 | 隆德县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1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隆德县 | 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1.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 / | / | / |
ZH64042310002 | 隆德县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2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隆德县 | 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1.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 / | / | / |
ZH64042310003 | 隆德县奠安乡-山河乡-六盘山林场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隆德县 | 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 / | / | / |
ZH64042310004 | 隆德县观庄乡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隆德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310005 | 隆德县好水乡- 观庄乡-城关镇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隆德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 / | / | / |
ZH64042310006 | 隆德县联财镇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隆德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320001 | 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隆德县 | 水环境工业园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限制发展煤炭、电力、化学医药、冶金、化工、有色等行业的新建项目。 2.逐步清退不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且污染治理绩效水平不高的企业。 | 新建项目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等量替代。 | 园区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 |
ZH64042320002 | 隆德县城关镇重点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隆德县 |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 1改建、扩建水泥、建材等行业项目应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等量替代。 2.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 3.宁夏易巨能实业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燃煤、灰渣等物料贮存转运产生的颗粒物排放。(超低排放改造) | / | / |
ZH64042330001 | 隆德县温堡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隆德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330002 | 隆德县陈靳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隆德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330003 | 隆德县奠安乡-温堡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隆德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330004 | 隆德县观庄乡-好水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隆德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330005 | 隆德县山河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隆德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330006 | 隆德县张程乡-杨河乡-沙塘镇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隆德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410001 | 泾源县泾河源头水优先保护单元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410002 | 泾源县六盘山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1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1.六盘山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 / | / | / |
ZH64042410003 | 泾源县六盘山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2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1.六盘山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 / | / | / |
ZH64042410004 | 泾源县六盘山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3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1.六盘山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 / | / | / |
ZH64042410005 | 泾源县六盘山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1.六盘山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 / | / | / |
ZH64042410006 | 泾源县香水镇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水源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 / | / | / |
ZH64042410007 | 泾源县新民乡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水源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 / | / | / |
ZH64042410008 | 泾源县卧龙湖湿地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宁夏泾源卧龙湖湿地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1.宁夏泾源卧龙湖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 / | / | / |
ZH64042410009 | 泾源县大湾乡-六盘山镇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原则上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工业和规模化养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410010 | 泾源县黄花乡-六盘山镇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410011 | 泾源县泾河源镇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410012 | 泾源县六盘山镇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410013 | 泾源县香水镇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410014 | 泾源县新民乡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410015 | 泾源县兴盛乡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410016 | 泾源县大湾乡源头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420001 | 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水环境工业园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限制发展煤炭、电力、医药、冶金、建材、化工、有色、轻工(制革、毛皮、马铃薯加工)等行业的新建项目。 2.逐步清退不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且污染治理绩效水平不高的企业。 | 新建项目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等量替代。 | 园区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 |
ZH64042420002 | 泾源县香水镇重点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 泾源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燃煤、灰渣等物料贮存转运产生的颗粒物排放。(超低排放改造) | 泾源县供排水总公司泾源县污水处理厂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造成废水直排污染水体。 | 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高灰分劣质煤,必须使用硫分小于0.8%、灰分小于15%的优质燃煤。 |
ZH64042430001 | 泾源县黄花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430002 | 泾源县泾河源镇-新民乡-兴盛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430003 | 泾源县六盘山镇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泾源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510001 | 彭阳县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1.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加快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的清退工作,开展生态恢复与治理。 | / | / | / |
ZH64042510002 | 彭阳县白阳镇-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510003 | 彭阳县古城镇生态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510004 | 彭阳县王洼镇- 冯庄乡-孟塬乡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510005 | 彭阳县新集乡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生态空间 | 优先保护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3.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八类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严格禁止各类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在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的基础上,仅允许开展生态修复等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不损害或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开发项目。 | / | / | / |
ZH64042520001 | 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重点管控 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水环境工业园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限制发展电力、医药、冶金、建材、化工、有色等行业的新建项目。 | 1.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 2.新建项目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等量替代。 3.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应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 园区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 |
ZH64042520002 | 彭阳县白阳镇重点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禁止新建涉及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除重大项目外原则上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1.改建、扩建水泥、建材等行业项目应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等量替代。 2.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 3.彭阳县供热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燃煤、灰渣等物料贮存转运产生的颗粒物排放。(超低排放改造) | 彭阳县污水处理厂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造成废水直排污染茹河。 |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各种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
ZH64042530001 | 彭阳县白阳镇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530002 | 彭阳县城阳乡-孟塬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530003 | 彭阳县冯庄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530004 | 彭阳县交岔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530005 | 彭阳县孟塬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530006 | 彭阳县王洼镇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530007 | 彭阳县王洼镇-罗洼乡-交岔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530008 | 彭阳县新集乡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ZH64042530009 | 彭阳县新集乡-草庙乡-古城镇一般管控单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彭阳县 | 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禁止在水源涵养地、天然林地、草原等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 2.严格限制占用林地、草地及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3.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 / | / | / |
附件4
固原市“三线一单”编制文本
1 总则
1.1 定位与目的
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功能为核心,对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基础状况、结构、功能进行系统评价,科学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简称“三线一单”),旨在以“三线”框住空间利用格局和开发强度,用“一单”规范开发行为,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规矩立在前面,以高水平的生态环境保护助推高质量的经济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作为中国内陆省份,位于黄河上游地区,全境属于黄河流域,是维护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全力推动绿色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生态环境建设取得较大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两度考察宁夏,明确了宁夏作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承担着维护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的生态保护定位,赋予了宁夏“加强黄河保护,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要使命,为宁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固原市地处黄土高原西部半干早气候区,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的交汇带上,六盘山是国家“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黄土高原的“绿岛”、“天然水塔”,黄河上游重要支流五河均发源于此。六盘山区维系着西北内陆地区水汽的调节和输送,同时物种丰富,被誉为“西北种质资源库”。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巨大的生态功能,对宁夏全境乃至西北地区都具有重要的气候调节、生态改善、水源保障作用。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加快绿色发展,做好美丽文章,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推动形成山水美、业态美、城乡美、环境美、生活美“五美融合”发展新格局。
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编制“三线一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推动生态环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促进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的重要手段。通过“划框子、定规则”,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保障生态功能,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维护好生态,治理好环境,实现更好发展,切实担负起建设先行区、守好生命线、固原作贡献的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
1.2 范围与时限
工作范围为固原市全域,总面积1.05万平方公里,包含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等1区4县。
以2020年为基准年,不具备2020年数据的采用最新年份的相关数据。
目标年:近期为2025年,远期展望至2035年。
1.3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区分类推进生态保护治理,以“三山五河”为生态坐标,构建“一区五城”空间发展格局,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美丽新固原。
1.3.2 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分区管控,差别准入。聚焦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属性制定差异化的环境管控措施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统筹衔接,动态更新。统筹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现有生态环境管理成果及经验,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对“三线一单”内容实施动态更新
1.4 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
(6)《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3月26日);
(7)《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1月1日);
(8)《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3月1日);
(9)《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
(10)《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9年1月1日);
(11)《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2018年5月29日修正);
(12)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
(二)规划文件、计划、方案。
(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
(2)《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
(3)《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6月)
(4)《习近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2019年9月18日);
(5)《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1月);
(6)《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7)《关于印送黄河流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及对各省(区)“三线一单”工作的建议》的函(环办环评函〔2020〕370号);
(8)《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号);
(9)《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政发〔2015〕106号);
(10)《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
(1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宁政发〔2020〕37号);
(1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宁政发〔2021〕1号);
(13)国家、自治区、固原市其他相关规划、计划和方案等。
(三)技术要求。
(1)《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7〕99号);
(3)《关于印发<“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4号);
(4)《关于印发<三线一单”成果数据规范(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
(5)《关于印发<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3号);
(6)关于印发《“三线一单”制图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4号);
(7)《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编制技术方案》(2019年5月)。
1.5 解释与调整说明
1.5.1 术语与定义
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荒地、荒漠、戈壁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分区,衔接行政区划边界等,划定的环境综合管理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
1.5.2 解释与调整说明
随着全市绿色发展理念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技术水平进步,“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进行更新调整。
基于“三线一单”生态空间划定技术方法,充分衔接《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2018年中央深改组审议版)中的生态空间划定成果,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和矿产资源开发,划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空间。
由于宁夏自然资源负债表统计审计工作未完成,本次“三线一单”编制内容中资源利用上线不包括自然资源负债表内容。
2 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分区管控
2.1 生态保护红线与生态空间
衔接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宁政发〔2018〕23号),基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评估工作,以生态系统功能极重要区和重要区、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和敏感区为重点,衔接自治区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治区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其他保护区域,衔接相关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划定固原市生态空间总面积4171.22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39.63%(表2-1和图2-1)。其中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3302.06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31.37%;除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一般生态空间面积869.16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8.26%。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发布后,将及时进行衔接更新。
图2-1 固原市生态空间分布图
2.2 生态分区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
(1)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捕捞、养殖;
(2)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3)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4)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5)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6)不破坏生态保护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
(7)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堤防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
(8)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之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有序引导生态空间用途之间的相互转变,鼓励向有利于生态功能提升的方向转变,严格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或有损生态功能的相互转换。
特别的,对于固原市所属的南部水源涵养区,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大植树种草力度,提升水源涵养能力。严格控制林木采伐,禁止开垦25度以上坡地和河湖滩地,持续开展草原禁牧封育。在年降水200-400毫米地区进行草灌乔结合保护修复,在年降水400毫米以上地区推进乔灌混交林保护建设,集中连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生态经济林;提升草原涵养功能,在黄河支流水源涵养区开展退化草原植被修复,在黄河支流两岸水土保持区开展荒漠化草原治理。禁止毁林毁草开荒,禁止陡坡垦殖,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加强干支流河道、沟道及重点水土流失区域的综合治理,开展陡坡地退耕还林、坡耕地改造,控制水土流失,减少入黄泥沙量。
3 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3.1 水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3.1.1 水环境质量底线
(1)水环境质量目标。
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原则,基于水环境功能和承载能力、水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分布等情况,衔接自治区水功能区划、“水十条”实施方案、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现行要求,考虑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参照《关于印发2021年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宁生态环保办〔2021〕5号)中相关考核指标,综合确定全市水环境控制断面2025年、2035年的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表3-1)。其中2025年目标以水环境现状为基础,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分析,进行目标指标预测;远期2035年,以水环境功能区稳定达标和水生态系统整体恢复为目标,预测设定水环境质量目标。具体目标值将在自治区和固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发布后进一步衔接确定。
表3-1 固原市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编号 | 水体 | 名称 | 类型 | 目标 | |
2025年 | 2035年 | ||||
1 | 清水河 | 二十里铺 | 国控 | Ⅱ类 | Ⅱ类 |
2 | 清水河 | 三营 | 国控 | Ⅳ类 | Ⅳ类 |
3 | 清水河 | 冬至河入清水河 | 区控 | Ⅳ类 | Ⅳ类 |
4 | 葫芦河 | 玉桥 | 国控 | Ⅳ类 | Ⅳ类 |
5 | 泾河 | 龙潭水库 | 区控 | Ⅱ类 | Ⅱ类 |
6 | 泾河 | 弹筝峡 | 国控 | Ⅱ类 | Ⅱ类 |
7 | 渝河 | 峰台 | 区控 | Ⅲ类 | Ⅲ类 |
8 | 渝河 | 联财 | 国控 | Ⅲ类 | Ⅲ类 |
9 | 茹河 | 乃家河水库 | 区控 | Ⅲ类 | Ⅲ类 |
10 | 茹河 | 沟圈 | 国控 | Ⅳ类 | Ⅳ类 |
11 | 蒲河 | 石家河桥 | 国控 | Ⅳ类 | Ⅲ类 |
12 | 洪河 | 常沟 | 国控 | Ⅲ类 | Ⅲ类 |
13 | 贺家湾水库 | 贺家湾水库 | 国控 | Ⅲ类 | Ⅲ类 |
14 | 海子峡水库 | 海子峡水库 | 区控 | Ⅲ类 | Ⅲ类 |
15 | 中庄水库 | 中庄水库 | 区控 | Ⅲ类 | Ⅲ类 |
16 | 彭堡水源地 | 彭堡水源地 | 区控 | Ⅲ类 | Ⅲ类 |
17 | 彭阳县城水源地 | 彭阳县城水源地 | 区控 | Ⅲ类 | Ⅲ类 |
18 | 西峡水库 | 西峡水库水源地 | 区控 | Ⅲ类 | Ⅲ类 |
19 | 直峡水库 | 直峡水库水源地 | 区控 | Ⅲ类 | Ⅲ类 |
20 | 清凉水库 | 清凉水库水源地 | 区控 | Ⅲ类 | Ⅲ类 |
21 | 黄家峡水库 | 黄家峡水库水源地 | 区控 | Ⅲ类 | Ⅲ类 |
22 | 张士水库 | 张士水库水源地 | 区控 | Ⅲ类 | Ⅲ类 |
注:①因地质本底值(仅限于硫酸盐、总硬度、氟化物、铁、锰、硒、硼、氯化物等项目)超标可不计入水质评价结果;②目标值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确定后进一步衔接。
(2)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基于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并预留一定的安全余量,综合测算主要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和削减比例。综合考虑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源分布和水质目标,将允许排放量和削减比例分解落实到各流域和控制单元上。
固原市各主要水污染物2025年削减比例COD为0.25%、氨氮为0.02%,2035年COD为0.54%、氨氮为0.02%。主要流域的削减比例见图表3-2,各控制单元削减比例分布如下图3-1至图3-4所示。待自治区、固原市“十四五”总量削减指标下达后及时衔接并参照执行。
图3-1 固原市2025年化学需氧量削减比例图
图3-2 固原市2035年化学需氧量削减比例图
图3-3 固原市2025年氨氮削减比例图
图3-4 固原市2035年氨氮削减比例图
3.1.2 水环境管控分区
以水环境控制单元为基本单元,分析各控制单元的功能定位,结合水质超标区域分布,基于水环境系统评价结果,得到固原市水环境管控分区。固原市水环境管控分区共分为三大类: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含水环境工业污染源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源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源重点管控区)和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图3-5)。
(1)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将全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湖源头、河湖岸线、湿地公园及其他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保护区域,识别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全市共划定水环境优先保护区43个,面积为1444.3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3.72%。
(2)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将工业园区所在控制单元作为水环境工业源重点管控区。将对应断面水质超标(或存在黑臭水体)的控制单元作为重点管控区,其中结合控制单元污染源分布情况将单元划分为水环境城镇生活源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源重点管控区。全市共划定水环境重点管控区5个,面积为36.96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0.35%。
(3)水环境一般管控区。
将除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之外的其他区域作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共划定水环境一般管控区18个,面积为9044.86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85.93%。
图3-5 固原市水环境分区管控图
3.1.3 水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1)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原国家林业局令2013年第32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原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及其他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理要求。
确保重要湿地和河湖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退化,保护和提升清水河国家级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增强城市“绿肺功能”。
加大六盘山水源涵养林建设力度,开展六盘山及其外缘宜林地水源涵养林建设,进一步恢复和增强六盘山区域水源涵养功能;加强月亮山水源涵养林建设力度,大力营造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林,扩大林草植被面积,加快生态修复,减少水土流失,增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加快云雾山草原植被修复进度,继续实施草地禁牧封育,通过改良、补播等方式改善云雾山退化草地植被生态环境,逐步恢复草地生产力。
(2)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①工业污染源重点管控区。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产业规划的工业集聚区。
加快园区企业污水预处理、配套管网等设施建设,实现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集中全处理;采取并网联通和封堵取缔等措施,确保入河直排口零增长;深入实施马铃薯淀粉加工废水汁水还田利用。
②城镇生活污染源重点管控区。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和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应当逐步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域,应当通过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预防雨水、污水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酸液、碱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稳定达到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固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③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禁止在河流、湖泊、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用农药的器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分区域建设集中或者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农村污水。在五河干流已覆盖集污管网的区域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所有建制镇和中心村污水处理全覆盖。
(3)一般管控区。
对于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以外,现状水质达标的控制断面所对应的一般管控区,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积极推动水生态修复治理,持续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
3.2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3.2.1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1)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2025年和2035年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以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为基础,衔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参照《关于印发2021年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宁生态环保办〔2021〕5号)中相关考核指标,根据区域地形地貌、大气扩散条件、污染源分布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实际情况,经过科学计算模拟,得到全市PM2.5浓度目标建议值,并进一步分解至各县(区)(表3-3)。具体目标值在自治区和固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发布后进一步衔接并参照执行。
(2)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以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为约束,模拟不同情景下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境空气质量的响应关系,确定2025年和2035年各县(区)大气污染允许排放量。经核算,在2025年PM2.5浓度目标约束下,固原市SO2、NOx、颗粒物、VOCs允许排放量相比2018年,分别需削减1.7%、3.4%、1.3%、1.3%(表3-4)。待自治区、固原市“十四五”总量削减指标下达后及时衔接并参照执行。
表3-4 固原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
行政区 | 二氧化硫削减比例(%) | 氮氧化物削减比例(%) | 颗粒物削减比例(%) | 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比例(%) | ||||
2025年 | 2035年 | 2025年 | 2035年 | 2025年 | 2035年 | 2025年 | 2035年 | |
全市 | 1.7 | 3.4 | 3.4 | 6.7 | 1.3 | 2.5 | 1.3 | 2.5 |
原州区 | 3.1 | 6.2 | 6.2 | 12.4 | 2.4 | 4.7 | 2.4 | 4.7 |
西吉县 | 2.2 | 4.4 | 4.5 | 8.9 | 1.7 | 3.3 | 1.7 | 3.3 |
隆德县 | 3.1 | 6.2 | 6.2 | 12.4 | 2.4 | 4.7 | 2.4 | 4.7 |
泾源县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彭阳县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注:具体目标待自治区、固原市“十四五”总量削减指标下达后及时衔接并参照执行。
3.2.2 大气环境管控分区
基于区域大气环境流场模拟结果,考虑人口分布、大气污染传输规律和土地利用现状等,识别模拟网格单元主导属性,将全市划分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实施分类管理(图3-6)。
(1)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将全市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一类区识别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总面积909.41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8.64%。
(2)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
将工业园区等大气污染物高排放区域,上风向、扩散通道、环流通道等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显著的布局敏感区域,静风或风速较小的弱扩散区域,人群密集的受体敏感区域,识别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总面积2819.34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26.78%。
(3)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将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外的其他区域划分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总面积6797.39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64.58%。
图3-6 固原市大气环境分区管控图
3.2.3 大气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要求,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各类工业项目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现有项目依法拆除或关停。
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
(1)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推进固原市区、四县县城、乡镇所在地和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清洁供暖。禁止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污染物排放达不到GB36886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严格落实建筑、拆迁工地“6个100%”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提高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严格限制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加强餐饮业燃料烟气及餐饮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酒精等洁净能源。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推进新能源汽车有序替换存量燃油公交车。
(2)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和弱扩散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项目,煤电、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高排放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减量置换。
(3)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全面推进工业窑炉淘汰和深度治理,加快推进火电等重点行业排放提标改造,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高工业低碳水平,加快建材、化工等当地传统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和清洁生产。
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要求,在满足区域基本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要求基础上,进一步采用更清洁的生产方式和更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毗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的新建项目,还应特别注意污染物排放对优先保护区的影响,应优化选址方案或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对一类区空气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3.3 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底线及分区管控
3.3.1 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底线
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依据“土十条”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预期到2025年,固原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高于95%(表3-5)。
3.2.3 大气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要求,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各类工业项目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现有项目依法拆除或关停。
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
(1)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推进固原市区、四县县城、乡镇所在地和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清洁供暖。禁止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污染物排放达不到GB36886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严格落实建筑、拆迁工地“6个100%”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提高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严格限制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加强餐饮业燃料烟气及餐饮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酒精等洁净能源。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推进新能源汽车有序替换存量燃油公交车。
(2)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和弱扩散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项目,煤电、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高排放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减量置换。
(3)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全面推进工业窑炉淘汰和深度治理,加快推进火电等重点行业排放提标改造,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高工业低碳水平,加快建材、化工等当地传统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和清洁生产。
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要求,在满足区域基本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要求基础上,进一步采用更清洁的生产方式和更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毗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的新建项目,还应特别注意污染物排放对优先保护区的影响,应优化选址方案或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对一类区空气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3.3 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底线及分区管控
3.3.1 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底线
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依据“土十条”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预期到2025年,固原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高于95%(表3-5)。
图3-7 固原市土壤污染风险分区管控图
一般管控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 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4.1 能源(煤炭)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4.1.1 煤炭资源利用上线
为有效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技术指南要求,提出固原市能源利用上线管控指标共三项:能源利用总量、燃煤消费总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上述指标“十四五”期间的目标值尚未发布,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具体目标指标在自治区和固原市相关规划、考核指标正式发布后同步更新衔接。
4.1.2 能源分区管控
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全市各县(区)已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作为能源利用重点管控区(图4-1)。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面积为123.44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1.17%。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见表4-1。
图4-1 固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
根据《固原市禁止在高污染燃料限制区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管理暂行规定》(固政发[2017]47号),“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禁止经营、使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料。”即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Ⅰ类。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热力等燃煤企业已经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排放标准,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可适当放宽燃煤煤质要求。
表4-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 燃料种类 | ||
Ⅰ类 |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规定限值) |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 |
Ⅱ类 | 除单台出力大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 ||
Ⅲ类 | 煤炭及其制品 |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4.2 水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4.2.1 水资源利用上线
(1)水资源。
选取用水总量、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及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等4项约束性指标,作为水资源利用上线指标。当前,衔接《固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规划,到202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89亿立方米,单位GDP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以上。上述目标指标在自治区和固原市相关规划、考核指标正式发布后同步更新衔接。
(2)生态需水量保障。
基于水生态功能保障要求,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选择自治区级河长负责的河湖、其他黄河一级支流及重要湖泊(涉及固原市的包括葫芦河、渝河、泾河、茹河),参照《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计算其生态需水量,具体结果见表4-2。
生态用水保障措施:编制流域骨干水库生态调度方案,必要时采取水库除险加固、清淤扩容等措施,实施生态调度,维护河流基本生态功能。应以生态水量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切实落实生态水量保障的主体责任,科学编制生态水量保障实施方案,实施生态水量适应性管理,建立生态水量监测、监控系统平台及预警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生态水量保障制度。
4.2.2 水资源重点管控区
根据近三年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固原市各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及强度均达标,作为水资源利用效率一般管控区,见表4-3。
4.2.3 水资源分区管控要求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科学配置水资源,严格能耗物耗准入门槛,支撑发展刚需。细化覆盖各行业各领域的节水定额标准,对水资源超载地区实行用水和项目“双限批”。推广农业成套综合节水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及工业、涵水型林业。实施工业节水增效行动,改造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推动传统高耗水行业转型升级。鼓励西吉、隆德、泾源、彭阳四县根据实际选择重点区域先行开展海绵化改造和建设。
4.3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4.3.1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
选取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6项约束性指标,作为固原市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到2025年,固原市土地资源利用各项目标完成自治区下达目标任务,目前尚未明确。上述目标指标在自治区和固原市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指标正式发布后同步更新衔接。
4.3.2 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
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保护区域的面积,可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存量,以及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水平等因素,评价各区县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潜在矛盾程度。将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等3个区县确定为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
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的原则,强化工业项目节约用地评价,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全面实施节地水平、产出效益双提升行动,不断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和落实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严管城镇开发边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5 环境管控单元与准入清单
5.1 环境管控单元划定结果
坚持生态优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差异,综合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在环境管控单元内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分区管控要求,实施分类管控。各生态环境要素中各类区域管控级别有重合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突出各生态环境要素优先保护区和重点管控区。
固原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95个(图5-1),其中优先保护单元54个,优先保护单元个数占全市总单元个数的56.94%,优先保护单元面积为4769.70平方公里,其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45.31%。重点管控单元个数为13个,占全市总单元个数的13.68%,重点管控单元面积为1948.26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18.51%。一般管控单元个数为28个,占全市总单元个数的29.47%,其面积为3808.18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36.18%。
优先保护单元:为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的并集。优先保护单元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严格限制产业发展为导向,禁止或限制大规模的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
重点管控单元:在扣除优先保护单元的基础上,将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禁燃区、地下水开采等重点管控区等与行政区划、工业园区边界等进行空间叠加拟合,形成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总体上以守住环境质量底线、控制资源利用上线、积极发展社会经济为导向,实施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差异化的环境准入。
一般管控单元: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纳入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以适度发展社会经济、避免大规模高强度开发为导向,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图5-1 固原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5.2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编制原则。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基于“三线”划分成果,根据区域自然环境规律,按照区域、流域和地块具体属性,衔接既有环境管理要求和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实现区级统筹、上下联动,确保落地生根,实现动态更新,充分发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编制原则如下:
(1)以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的原则。
针对当前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相应管控要求。判断每个区县和环境管控单元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在清单编制过程中重点考虑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措施。
(2)以法规要求为准绳的原则。
市级总体准入要求中的每条管控要求都应能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划计划、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规划环评等找到依据。不同依据文件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依次按照依法管控(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大于其他依据文件)、以新换旧(同一机关单位发布的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新发布的为准)、从严管控(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执行对环保更有利的)等规则进行取舍。
(3)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支持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同时提出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要求;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提出限制发展、调整布局等要求。
(4)与空间属性相对应的原则。
环境管控单元实际管理过程中,按照环境管控单元内各生态环境分区空间信息的管控属性和边界范围进行管控。如某乡镇因境内分布有一个面积较大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被划为优先保护单元,此时针对保护区的管控要求仅对水源保护区法定范围有效,不外延到整个单元。
(5)服务地方管理的原则。
基于“三线”划分成果,明确每个环境管控单元内各个区块的空间属性、环境特征、管控要求,通过“三线一单”信息系统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应用,为各相关部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审批、环境监管、执法监督等提供管理依据。
(二)清单内容。
(1)分区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重点从加强空间布局约束,提出正面清单、禁入或限入要求和退出方案。
重点管控单元:重点从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等方面,重点提出水、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措施和治理修复要求、水资源、土地资源和能源利用总量和效率控制要求等。
一般管控单元:按照现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一般性管控要求。
(2)分维度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对于优先保护区,着重从允许开发建设活动、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方案等两个方面提出空间布局约束要求。对于重点管控区,着重从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方案等两个方面提出空间布局约束要求。对于一般管控区,可参照优先保护区或重点管控区提出空间布局约束方面的一般性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对于重点管控区,着重从污染物达标排放、现有源排放削减、新增源倍量替代、排放标准加严等方面提出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对一般管控区,可参照重点管控区提出一般性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对于各类优先保护区,着重从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易燃易爆物质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禁止准入的要求。对于重点管控区,着重从土地用途管控、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易燃易爆物质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对于一般管控区,可参照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提出一般性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对于重点管控区,着重从水资源开发效率、禁燃区要求等方面提出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对于一般管控区,可参照重点管控区提出一般性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三)清单总体框架。
根据“三线”成果和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类别和管控精度,固原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形成“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两级清单体系。“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是指适用于1区4县的总体管控要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针对划定的环境管控单元,结合各单元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针对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明确管控要求,编制形成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6 “三线一单”成果应用建议
6.1 “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库
全区“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库已纳入宁夏智慧环保平台,并正在努力与自然资源、水利、工信等部门开通数据共享,从而推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实到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各行业管理等领域,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督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在全市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产业园区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可充分利用已建立的自治区“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应用平台,进行综合分析、智能分析,并可与生态环境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实现“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应用和业务化运行。
6.2 成果应用方向建议
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各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以“三线一单”为抓手,严格管控生态空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实施“三山”及外围拓展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打造“五河”流域生态廊道,加强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各类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西北重要安全屏障,守护好六盘山“天然水塔”。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等方面,要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融入决策和实施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三线一单”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方面的基础支撑作用,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以特色农业、现代纺织和服装加工业、文化旅游产业为重点,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煤电、盐化工、电子信息产业向生态友好型工业转型,实现经济发展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
严格环境准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依据,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产业园区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经审查后作为园区项目准入依据。严格按照规划明确的园区主导产业定位,严把入园项目准入关口,坚决杜绝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项目及限制发展类产业项目入园建设,严控与主导产业无关项目入园建设。
6.3 应用保障措施建议
加强组织领导。构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上下联动”的实施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区域“三线一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提供“三线一单”相关数据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应用。
强化资金和技术支撑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将“三线一单”工作经费纳入经常性财政支出,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形成落地应用、动态更新、跟踪评估等长效工作机制,并对各县(区)和产业园区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切实推动“三线一单”成果长期有效发挥作用。
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跟踪评估指标体系,适时开展“三线一单”实施应用情况年度自查评估,并将“三线一单”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区)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且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区)加强帮扶督导。
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管理需求与工作推进情况,采取座谈交流、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推广“三线一单”成果应用经验。同时及时将“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宣传和监督范围,推动“三线一单”齐抓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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