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0/2021-00145 | 发文时间 | 2019-12-16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招商代理机构和招商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固原市招商代理机构和招商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招商代理机构和招商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引入市场化招商机制,提高招商引资成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招商代理机构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委托商会、招商中介等为固原市招商引资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招商顾问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遴选聘任的为固原市招商引资提供服务的社会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第三条 招商代理机构和招商顾问所需经费列入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年度预算,从市年度招商引资切块资金中统筹解决。县(区)聘任招商代理机构和招商顾问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四条 选聘招商代理机构程序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作为招商委托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委托招商产业方向等业务信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招商代理机构;与招商代理机构签订购买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权利义务、酬劳支付方式、绩效评价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招商代理合同,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选聘招商顾问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犯罪记录;
(三)了解固原市情,关心固原发展,愿意为固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四)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能够引荐客商到固原市考察、投资项目;
(五)熟悉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选聘招商顾问程序
(一)申报。各县(区)、开发区及市直部门(单位)推荐适合担任“招商顾问”的人选报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二)初审。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结合推荐人选所属地域、行业的代表性、影响力及个人意愿进行综合评定后,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审定及颁发聘书。市政府对候选人名单审定后,对符合条件者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固原市“招商顾问”聘书。
(四)招商顾问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可以择优续聘。
第七条 招商委托单位职责
(一)确认招商代理机构及招商顾问资格。
(二)与招商代理机构签订招商代理合同。
(三)对招商代理机构、招商顾问的服务过程、任务完成等情况实施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价。
(四)负责与招商顾问的沟通、联络和服务,收集处理投资信息和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其招商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招商代理机构及招商顾问职责
(一)招商代理机构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积极寻找目标企业,引进符合固原产业定位的投资项目,并推进落地建设。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禁服务转包、分包行为。
(二)招商顾问工作职责。宣传推介固原投资环境、投资政策、重点产业和招商项目;代表固原联络相关地区招商目标企业,搜集并提供有效投资信息,协助做好项目洽谈、签约等工作;组织有投资意愿的重要客商到固原开展考察洽谈活动;协助固原赴相关地区拜访目标企业,协助策划、组织和实施开展招商活动。
(三)招商代理机构和招商顾问违约责任。招商代理机构或招商顾问应在法律范围内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招商代理机构和招商顾问要遵守职业道德,保守项目秘密。招商代理机构和招商顾问如有不当行为,市政府解除合同、终止聘任。并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工作机制
(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每年年底对招商代理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费用的依据。
(二)招商顾问带领市有关部门到外地招商洽谈项目或陪同目标企业来固原考察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标准在本单位招商经费中列支。
(三)招商顾问的奖励,按照固党发〔2017〕37号文件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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