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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0/2023-00016 发文时间 2023-01-19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固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3119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固原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干涉对火灾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调查权限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本数)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火灾性质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本市铁路、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森林、草原火灾。

(四)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或机械故障等直接导致机动车燃烧的火灾。

(五)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六)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请人民政府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火灾事故。

第七条根据调查范围和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本级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根据火灾事故性质,纪委监委按程序介入事故调查。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指定,可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根据需要委托本级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责任者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四)具有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配备至少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综合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资料、舆情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报送,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价格主管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综合组汇总。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管理组由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对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的责任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委监委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提交综合组。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火灾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火灾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火灾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提出整改预防措施和工作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负责火灾事故处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请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评估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评估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由评估组成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经评估,发现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再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15日以内(包含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责、权限依照县级人民政府执行。无相应职能的,由负有该项职能的市级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3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228日。如施行期间本规定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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