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0/2024-00007 | 发文时间 | 2024-04-0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及原州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告 |
为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与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当地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拟定了固原市区及原州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市区及原州区范围内公办幼儿园。
二、收费标准
自治区级示范园430元/生·月;一类城镇幼儿园300元/生·月,一类农村幼儿园23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18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及未定级幼儿园160元/生·月。
三、执行时间
自2024年5月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1.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有相应权限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认定的类别、收费标准按月收取保教费,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宁发改规发〔2021〕3号)收取使用。
2.各幼儿园要在园内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3.固原市及原州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审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幼儿园保教费收取使用监管,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标准、变相收费、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幼儿园要不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年度成本核算工作。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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