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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1/2025-00170 发文时间 2025-09-29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延长有效期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延长有效期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维护国家法统一和政令畅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废止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延长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四、修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固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固原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固原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固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9件)

1.关于印发《固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6〕90号

2.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固政发〔2015〕82号

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固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固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固原市立体绿化激励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110号

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固政发〔2017〕4号)

5.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先保后征”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发〔2017〕13号

6.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7〕33号

7.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禁止在高污染燃料限制区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固政发〔2017〕47号

8.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17〕139号

9.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固政规发〔2021〕6号


附件2

固原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4件)

1.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19〕4号

2.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外中职农村学生精准资助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19〕5号

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19〕8号

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20〕1号

5.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2020年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20〕2号

6.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落实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20〕3号

7.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21〕6号

8.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163”政务服务模式市县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22〕2号

9.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和《固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22〕6号

10.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家宴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22〕9号

11.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规发〔2023〕4号

12.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固政规发〔2023〕6号

1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固政发〔2024〕34号

1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固政规发〔2025〕1号

附件3

固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延长有效期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

1件)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固政规发〔2023〕1号)

有效期延长至2030228日,文件名称修改为《固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附件4

固原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件)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22〕7号)

删去第十四条,分别将原文件第十五、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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