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33/2018-10204 | 发文时间 | 2018-03-05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六盘山林业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六盘山林业局工作人员病 事假规定》(试行)的通知 |
各单位、各科室:
《六盘山林业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六盘山林业局工作人员病、事假规定》(试行)经第5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各科室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六盘山林业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2.六盘山林业局工作人员病、事假规定(试行)
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
2018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六盘山林业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单位法人的主体责任,规范人事管理,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促进全局林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15号)和《六盘山林业局年度(聘期)考核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实行日考勤制度,对工作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负责全局各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林业生产和护林防火工作需要采取轮流值班的形式享受周末及各种法定节假日,值班安排报两办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备案;护林防火高火险期,按《六盘山林业局高火险期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工作人员事假实行定额管理。全年事假不得超过二十天(一次事假不能超过十五天);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一次事假超过十五天),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六条 全局工作人员请假实行层级审签制度。
(一)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请假及轮休安排报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备案,护林防火高火险期同时报防火办存档备查。
(二)各单位(科室)副科级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单位(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至5天由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局分管领导审批;6天(含6天)以上单位(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一般职工请假由单位(科室)负责人审批。
(三)各单位干部职工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本单位管理制度,请假(十五天以上)手续报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防火办(高火险期)存档备查。
(四)干部职工离开本局开会、学习、培训、考察、参加社会活动要向本单位履行备案手续。局机关工作人员向行政办公室履行备案手续。
第七条 工作人员旷工与绩效工资挂钩。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工作人员病假实行请假制度。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的90%(按天计发,下同);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发给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的70%;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的80%。按月支付到能工作时为止。
第九条 病假十天以上(含十天)三十天以下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审批;三十天以上的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辅助诊断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审批并报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备案。
第十条 工作人员享受产假、护理假,婚丧假,探亲假。
第十一条 全局工作人员管理实行层级法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六盘山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2
六盘山林业局工作人员病、事假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15号)、《六盘山林业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工作人员病、事假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发给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的70%;
(2)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的8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二)有关具体事宜
1、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基本工资”指“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原工资”指“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国家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基础性绩效”指“工作性津贴”。
3、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4、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相关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经查实从事有偿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享受国家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和浮动特效工资,不再享受乡镇补贴、误餐补助等其它福利性待遇。
7、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试用期间工资比照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发放,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试用期时间相应顺延。
8、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9、工作人员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应向医务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10、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一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一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工作人员中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一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一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1、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六林局发〔2017〕99号)执行。
二、事假规定
(一)工作人员除国家及单位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六林局发〔2017〕99号)执行,下同)。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基本工资”指“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原工资”指“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国家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基础性绩效”指“工作性津贴”。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享受国家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和浮动特效工资不再享受乡镇补贴、误餐补助等其它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事假工资比照工作人员事假工资执行,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8、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或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9、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其它事宜
1、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职工病事假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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