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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31/2018-89743 发文时间 2018-04-19
发布机构 固原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办公用房和公寓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办公用房和公寓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办公用房和公寓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3月29日第3次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4月19日

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办公用房和公寓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标准厂房、办公用房和公寓房管理,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固原市扶持脱贫富民产业重大项目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固政发201754号)和《固原市推进产业招商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扶持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固党发201737号)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标准厂房、办公用房和公寓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二条 入驻企业必须是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的生产型、服务型企业。

第三条 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消防、食品安全等行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无条件配合开发区管委会厂房改造及相关行政性活动。

第四条 入住办公用房和公寓房的企业,必须服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改变办公、居住性质。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租金押金标准

第五条 租金标准

(一)标准厂房租金标准

1.中小企业科技创业园:6/㎡/月;

2.轻工产业园:10/㎡/月;

3.新材料产业园:4元/㎡/月。

(二)办公用房租金标准:10元/㎡/月。

(三)公寓房租金标准:6000元/套/年。

第六条 押金标准

(一)标准厂房押金标准

1.中小企业科技创业园:5万元;

2.轻工产业园:10万元;

3.新材料产业园:5万元。

(二)办公房押金标准:1000元/间。

(三)公寓房押金标准:5000元/套。

第七条 租赁期限及设施配备

(一)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孵化期为3年。孵化期享受优惠租金标准。租金采取预交制,签订租赁合同时交纳租金、押金。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金一年一交。租赁时间满3年的企业如不退出,按照同期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二)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标准厂房租金可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租金先交后返。企业开工生产、经核实投资额度后返还。入驻企业优先购买标准厂房。

(三)投资3亿元以上的入园企业,可享受公寓房租赁政策。租金采取预交制,签订租赁合同时交纳租金、押金。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金一年一交。公寓房租赁期限不超过2年。2年不退出的,按照同期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四)押金在企业退出时返还。如果设施受损,维修及更换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五)标准厂房、办公用房为净房入驻。需加装生产辅助设施和办公设施,由企业自行负责。公寓房内生活设施由投资发展公司统一配备。

(六)重大项目需要为企业免费安排办公房、公寓房的,租金费用由管委会结算支付。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八条 标准厂房的维修维护和物业费

(一)标准厂房的维修维护

1.标准厂房内部设施由入驻企业负责。

2.标准厂房外部公共设施由投资发展公司负责。

3.合租标准厂房的,内部隔离设施、水电分户计量设备等相关费用,由合租企业均摊。

4.入驻企业需要对标准厂房进行改装的,改装方案须报投资发展公司审批。租赁期满后,须恢复原状,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由投资发展公司恢复的,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二)物业费

1.中小企业科技创业园:0.2元/㎡/月;

2.轻工产业园:0.1元/㎡/月;

3.新材料产业园:0.1元/㎡/月;

4.办公房:0.3元/㎡/月;

5.公寓房:执行所在小区物业标准。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九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发展公司予以中止合同。

(一)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未入驻或6个月内未投产的;

(二)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

(三)私自转租、分租他人的;

(四)在标准厂房周围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的;

(五)停产、停业、闲置2个月以上的;

(六)不续签租赁合同2个月以上的;

(七)有重大安全隐患被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把标准厂房当库房或变相当作库房的;

(九)不服从投资发展公司管理的;

(十)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投资发展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2015年《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创业孵化园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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