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2/2019-00038 | 发文时间 | 2019-03-14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调整市区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关于调整市区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市区各医疗机构、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文件要求,完善固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违规长期占用公共资源现象,进一步解决固原市区“停车难”、“停车乱”以及车辆停放收费纠纷日益增多等问题,营造良好公平公正竞争环境,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结合固原城市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考虑市民消费能力及公共需求的基础上,现对市区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室外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1.半小时以内所有车辆免费停放。
2.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中小型汽车3元/辆;3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依次累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0元/辆。
3.半小时以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1元/辆。
4.当日22时至次日上午8时过夜中小型汽车8元/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予停放看管。
5.新能源汽车收费减免30%。
6.包月及长期停放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室内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1.半小时以内车辆免费停放。
2.半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中小型汽车5元/辆;4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依次累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3元/辆。
3.当日22时至次日上午8时过夜中小型汽车10元/辆。
4.新能源汽车收费减免30%。
5.包月及长期停放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市区医疗机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1.半小时以内所有车辆免费停放。
2.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中小型汽车2元/辆;3小时以上3元/辆。
3.半小时以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1元/辆。
4.当日22时至次日上午8时过夜中小型汽车5元/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1元/辆。
5.新能源汽车收费减免30%。
四、市区免费车辆及免费停车场
(一)免费车辆
军车、警车、消防车、执法车、邮政车、环卫车、殡仪车、工程抢险(修)车、120急救车、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一律免费停车。
(二)免费停车场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停车设施的持续完善,再逐步增加市区免费停车场,暂公布12处免费停车场。
1.东岳山广场对面停车场;
2.山城名邸南门对面中心公园停车场;
3.南河滩桥头城墙公园停车场;
4.滨河小区门口停车场;
5.火车站广场;
6.大原广场周边;
7.雁岭东路沿线;
8.雁岭西路沿线;
9.三里铺水上公园;
10.小西湖公园周边;
11.体育馆周边;
12.师范学院西门。
五、本通知适用范围
市区内经行政许可的各停车经营场所。
六、加强部门监管和行业管理
发改、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原州区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强化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1、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制定工作。
2、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制定,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城乡公共交通健康发展,提高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率。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实施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5、原州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政策的实施和宣传,停车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公示牌设立,投诉及纠纷处理等。
七、要求
1、原州区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看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教育和停车场经营单位的指导管理,收费人员佩戴统一标识,严格执行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公示制度和规定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停车设施经营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交停车服务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做到统一管理、经营有序。对不服从监管、态度蛮横、强制服务、强行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
2、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设立进出口统一标示牌,向社会进行明码标价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停车场无证经营、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人员无证上岗、擅自提高标准收费、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无故不提供规定收费票据者,由原州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其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3、凡实行有偿收费的停车场,应严格按照城管部门规划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区域执行,不得擅自设置或扩大收费停车场范围。免费停车场,要标识“免费停车场”字样。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原固原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关于规范固原市区停车场泊位收费的通知”(固市价发[2013]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固原市区室外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固原市区室内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固原市区医疗机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固原市区室外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车型 | 收 费 标 准 | 备注 | ||
白天时段 | 夜间时段 | |||
非 机 动 车 | 自行车 电动车 摩托车 | 1元/辆 | 不予停 放看管 | 1.白天时段为8:00至22:00时,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2.半小时以内免费。 3.军车、警车、消防车、执法车、邮政车、环卫车、殡仪车、工程抢险(修)车、120急救车、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一律免费停车。 4.新能源汽车收费减免30%。 |
机 动 车 | 中小型汽车 | 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3元/辆。 1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辆(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依次累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0元/辆。 | 8元/辆 |
附件2:固原市区室内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车型 | 收 费 标 准 | 备注 | ||
白天时段 | 夜间 时段 | |||
非 机 动 车 | 自行车 电动车 摩托车 | 不予停 放看管 | 不予停 放看管 | 1.白天时段为8:00至22:00时,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2.半小时以内免费。 3.军车、警车、消防车、执法车、邮政车、环卫车、殡仪车、工程抢险(修)车、120急救车、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一律免费停车。 4、新能源汽车收费减免30%。 |
机 动 车 | 中小型汽车 | 半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5元/辆。 4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辆(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依次累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3元/辆。 | 10元/辆 |
附件3:固原市区医疗机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车型 | 收 费 标 准 | 备注 | ||
白天时段 | 夜间时段 | |||
非 机 动 车 | 自行车 电动车 摩托车 | 1元/ 辆 | 1元/辆 | 1.白天时段为8:00至22:00时,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2.半小时以内免费。 3.军车、警车、消防车、执法车、邮政车、环卫车、殡仪车、工程抢险(修)车、120急救车、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一律免费停车。 4.新能源汽车收费减免30%。 |
机 动 车 | 中小型汽车 | 3小时以内中小型汽车(包括四轮电动车)2元/辆; 3小时以上3元/辆。 | 5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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