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23/2019-00187 | 发文时间 | 2019-05-23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加强加工流通环节猪肉及其产品监管及抽样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宁市监发【2019】86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抽检工作的通知》(宁市监办发【2019】3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猪肉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猪肉产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摊点、餐饮单位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原则,严查肉品“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对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不全、无法提供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的生猪产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依法处置。
检查重点:一是猪肉制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其生产条件、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出厂检验、产品包装标签、食品安全自查等各环节的检查,严格落实供应商审核制度和自检自控制度,供应商审核要达到100%,自检自控率要达到100%。二是肉品加工小作坊、肉品销售单位。要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购进的肉品要有供货企业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三是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加工、经营病死肉、来源不明肉品,一律就地封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二、切实加强对猪肉制品和生猪产品的抽检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精神,对本辖区猪肉生产加工制品以及在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不全的肉品、无法提供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的肉品或加工产品要重点排查,及时抽样检验,坚决防止带病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猪肉及其产品抽样重点抽取本辖区企业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猪肉制品或者猪肉产品。固原市辖区每月要保证至少10批次的抽样任务,其中原州一分局、二分局每月至少抽样各1批次,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每月至少抽样各2批次。抽样要涵盖辖区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物流冷链运输、餐饮服务单位。抽样编号由各局自行确定,所有样品均送当地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抽样及检验结果每月第1个工作日和第10个工作日前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各县(分)局要高度重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和当地农业农村局的合作,彻底排查肉品市场风险隐患,督查肉制品生产加工者和肉类经营者加强肉品购进管理,及时索取供货方《肉品销售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购进肉品票据齐全,质量合格。同时,对拒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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