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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17/2020-00076 发文时间 2019-09-25
发布机构 固原市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依据及办事程序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依据及办事程序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项目名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项目类型:核

审批内容:动物及动物产品状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1、42、43、44、45、46、47、48、49条(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4、5、6、7、8、9、10、11、14、15、17、18条(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

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3]46号)。

办事条件:

1.出售、屠宰、运输、参展、演出和比赛的动物;

2.出售、运输、加工和冷藏的动物产品。

办理程序:

1.申请报检。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报检点提前报检:

①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

②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

③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2.检疫出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报检点在接到报检后,到饲养或者经营场所进行检疫。到饲养场所有困难的,实施定点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派驻或派出官方兽医实施宰前和宰后检疫。官方兽医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验讫标志,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并出具消毒证明;

3.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运输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报检点报检,经查证验物合格后方可饲养、参展、演出、比赛、上市、屠宰或者加工、储藏。

承诺时限:官方兽医现场检疫合格的即出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项目名称:动物防疫合格证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内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承办单位:县(区)农业农村局

协办单位: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9、20、21、22条(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5、6、7、8、9、10、11、12、13、14、15条(2002年5月4日农业部第15号令发布)。

办事条件: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对动物饲养场,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孵化厂,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动物诊疗所,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等十种场所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规定。

(一)动物饲养场(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二)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有专职防治人员;

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三)孵化厂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2.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3.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7.防疫制度健全。

(四)屠宰场(厂)、肉类联合加工厂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3.设有检疫室;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9.防疫制度健全。

(五)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3.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防疫制度健全。

(六)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5.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七)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

3.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4.有消毒设施、设备;

5.防疫制度健全。

(八)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5.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6.防疫制度健全。

(九)动物诊疗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防疫制度健全。

(十)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3.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

4.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5.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

6.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7.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

8.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

9.防疫制度健全。

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繁殖、育种单位、动物源性致病性微生物保存使用单位、实验动物繁育饲养单位,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审查发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动物诊疗许可证

项目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内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从业的条件

承办单位: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协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0、51、52、53、54、55、56、57条(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3]46号)

办事条件:

1.应有与其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动物诊疗场所和兽药房,具备保定、手术、消毒、常用诊疗器械和药品等基本条件;

2.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个体诊疗人员应具有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专水平并从事动物诊疗工作三年以上,经市级兽医行政部门组织考试成绩合格的;或在兽医方面确有专长但不具备学历条件的,经市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考核审查,达到中专学历水平的;

4.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呈交申请,填写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申请表;

2.审查发证: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验收,合格的,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单位川区80元/证,山区60元/证;个人川区40元/证,山区30元/证

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申报审批程序

项目名称: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申报审批程序

项目类型:审

审批内容:引进单位情况及输出地的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6条(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2007年修正);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6条(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

办事条件:

1.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4.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办理程序:

   请:引进单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引进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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