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7/2021-00012 | 发文时间 | 2020-04-30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2020年兽药饲料监管工作安排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固原市兽药饲料监管工作,落实兽药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打击兽药饲料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兽药饲料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从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现将固原市2020年兽药饲料监管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坚持以“监管有力、安全有效、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全面加强兽药GSP监管、实施兽药GUP为主线,实现以兽药经营企业“二维码追溯体系”全覆盖,加快推进兽药使用环节二维码追溯,以兽药市场“检打联动”机制为重点,不断强化饲料、兽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稳步提高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工作安排
(一)明确职能,强化兽药饲料管理责任
一是市级和各县(区)兽药饲料管理部门要依托各自划分的工作职能,严格落实兽药饲料监管责任,履行法定职责,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认真部署和落实辖区兽药饲料监管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或安排,落实中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守土有责,确保兽药饲料监管工作机构健全、责任明确、运转高效、行为规范;二是继续落实巡查督查制度,建立兽药饲料监督长效机制。市级和各县(区)要加强兽药饲料日常监督监管工作。市级兽药监管机构要定期开展督查和抽查,督导辖区做好监管和相关整改工作。市级每季度或不定期地要对各县(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各县(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巡回检查,并结合“农资打假”、“专项整治”等专项业务工作开展,要求辖区内兽药饲料企业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管理体系、兽药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相关规定运行,接受社会监督,营造秩序良好的兽药饲料经营环境。
(二)继续加强兽药经营规范管理,提升经营质量水平
一是严格落实GS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全市GSP兽药经营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经营单位按照兽药质量管理文件严格执行,清理兽药非GSP认证单位违规经营,保障兽药GSP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运行;二是对需新办的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经营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标准检查验收,及时做好GSP企业新认证和核发换证工作;三是实施兽药经营质量提升活动。以宁夏兽药信息化监管平台为抓手,落实硬件设施、人员、制度、操作流程等方面要求,完善经营设施和管理制度,严格供应商评估和产品质量审核;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强化守法依规经营意识,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宣传兽药产品功效,引导养殖者科学合理使用兽药,推进无抗健康绿色养殖。各县(区)要开展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和督查,提升我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三)严格兽药饲料使用行为,从源头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够条件的兽药使用单位进行GUP认证和对已认证的GUP单位对兽药饲料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和兽药饲料使用市场整治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今年,在全市所有兽药、饲料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规范的兽药饲料使用制度,继续推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GUP )》, 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范合理使用兽药;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休药期承诺书管理办法》和《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养殖场户在饲养过程中要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和违禁药物饲料添加剂,在出售前要如实填写动物及动物产品休药期证明;杜绝违规使用人用药、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滥用抗生素等行为,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确保兽药、饲料使用安全、规范,从而在源头上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快推进全市兽药产品信息追溯管理和电子信息化监管进程
一是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畜牧局《关于加快推进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进兽药经营、使用单位使用宁夏兽药信息化监管平台。今年,要求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和有条件的兽药使用单位要认真开展兽药产品追溯管理,确保所有兽药经营企业、所有经营产品全覆盖;同时,在有条件的规模养殖企业开展购进和使用兽药产品追溯管理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兽药经营和使用活动,推进兽药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建设;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国家兽药查询”手机软件,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兽药二维码标识,让兽药经营和使用者可以随时查询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信息和兽药基础信息,及时发现假劣兽药,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的工作格局。同时进一步增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有效遏制非法制售假劣兽药饲料行为,提升兽药质量管理水平。
(五)加大兽药饲料专项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
加强日常监管,将兽药饲料巡查制建立常态化。一是对饲料生产企业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信息资料;严格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和进货企业资质;结合农资打假和假劣饲料清查活动,开展不合格饲料清查,严厉打击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添加行为。二是认真开展畜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工作。对照农业部和自治区公布的非法企业名单和假劣兽药目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和假劣兽药清查活动,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人用药、原料药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规范经营和用药行为,无证经营或使用非法生物制品、标签及说明书不合格产品、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产品,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推进兽药减量使用,做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工作
根据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按照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兽用抗菌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报名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县(区)要鼓励符合条件的养殖规模场(户、园区)积极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兽药监管单位要加强兽药使用监督和指导,积极鼓励养殖场户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再行动。同时,各县(区)兽药管理部门要做好有序推进抗菌药类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工作。一方面要做好向兽药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场户等药物添加剂退出的政策宣传,另一方面做好2020年7月1日前兽药经营者对药物添加剂退出政策和销售期限知晓情况,7月1日后重点检查兽药经营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是否仍在销售或使用相关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
(七)严格兽用疫苗和麻醉药品管理
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开展强制免疫疫苗专项检查。各县(区)动物防疫机构要建立健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建立完整的出入库台账和过期药品的无害化处理台账,严把生物制品保存关,实行专人管理,确保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做到科学管理、规范使用。重点检查非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人员配备、设备运行 管理、购销档案、委托销售合同以及生物制品运输、储存、记录 档案,严禁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同时,严格落实兽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定点经营、备案登记和使用等制度。实行备案管理,严禁兽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非法流通。
(八)做好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兽药残留质量安全抽检工作
今年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宁农办通〔2020〕21号)要求和全区兽医工作安排,全面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兽药、饲料抽检和畜产品兽药残留抽样任务。强化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加强养殖环节自配料生产和使用管理。开展饲料产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市场整治,严厉打击饲料环节非法添加药物和违禁物质、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强化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以牛羊为重点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现兽药经销单位全覆盖追溯和部分有条件养殖场户兽药追溯,加快推进兽药使用环节追溯。
各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立案查处;对检验不合格产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处罚,做到100%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成效
各县(区)兽药饲料监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兽药饲料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兽药饲料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宣传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媒介组织和“农资打假”、“3.15”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兽药饲料法律法规和兽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开展现场咨询和培训活动,特别要规范兽药饲料经营、使用行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养殖户规范、合理、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同时要加大兽药饲料监管业务人员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集中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以及生产经营企业的遵规守法意识。
(三)加强督查,促进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市农业农村局专门成立督查和专项整治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各县(区)兽药饲料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将兽药饲料监管工作列入考核工作重点,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明确工作内容和任务,对重点工作、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督导检查,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兽药饲料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固原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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