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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35/2021-00008 发文时间 2021-09-01
发布机构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5〕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自治区住建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和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8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按照审计署关于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的有关意见和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实际,现就我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及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严禁向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实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政策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一方缴存的,最高5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的,最高70万元。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还贷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未结清,借款人及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提取资金只可用于归还本笔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本息和,且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提取方式:

    1一次性扣划住房公积金还款。缴存职工贷款首次还款后,即可一次性提取(扣划)借款人及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

    2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缴存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签订了《住房公积金约定(逐月抵扣还贷)提取协议书》的,将按月对冲缴存职工及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进行还款。

    3一次性扣划+按月扣划还款。缴存职工贷款后可申请办理一次性扣划还款业务,同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款业务。

    4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还款。一次性提取还款或每年提取一次还款。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取资金必须划入指定还款账户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予以配合。

 四、调整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政策

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正常偿还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笔贷款本息和,且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五、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

取消职工因患大病、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不予受理职工用现房不动产权证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9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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