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30/2022-00101 | 发文时间 | 2022-04-2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超市”信息公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宁工改办〔2020〕15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工改办发〔2021〕13号)精神,特制定《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超市”信息公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
“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宁工改办〔2020〕15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工改办发〔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资格),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按照一定业务规程或程序,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为委托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检验、检测、认证、评估等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红黑名单”管理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信用信息收集、年度综合考评等方式,收集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机构列入“红名单”,将违法违纪、严重失信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奖惩的差别化管理措施。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六条 审批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具体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的公布和退出工作;发改、工信、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消防等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和“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 “红黑名单”的建立
第七条 长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中介服务机构,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网上中介超市,并及时公布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推行市级建立、全市共用的“中介超市”服务模式。
第八条 依据《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中介超市”中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和执业行为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对列入“红名单”的给予优先推荐激励,对列入“黑名单”的进行惩戒处罚并限制其服务行为。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中介业务过程中,诚实守信、信誉良好,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行业“红名单”:
(一)上年度有3个以上本市执业业绩,且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厅局表彰、奖励1次以上的;
(二)上年度有5个以上本市执业业绩,且履约践诺、诚实守信,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评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
(四)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区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五)其他应当列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行业“黑名单”: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2次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二)2次服务履约时限超过合同约定50% 的;
(三)因服务质量差,造成 3次以上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或专家评审,严重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证照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五)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八)违反合同规定将服务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九)利用中介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十)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一)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二)上年度有执业业绩,但综合考评得分低于60分的;
(十四)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三章 “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信息收集。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梳理日常监督检查和执业信用评价情况,审批部门认真梳理项目服务评价情况,形成中介服务机构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和“红名单”和“黑名单”初步建议名单。
(二)信息筛查。行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与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将初步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奖惩、处罚情况及“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信息公示。行政审批部门将确定后的“红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众如对“红黑名单”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结果公告。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已经核实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宁夏)”等相关专业网站,实现信息共享。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自动移除“黑名单”,同时推送至“信用中国(宁夏)”网等相关专业网站,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第四章“红黑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等)。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列入“红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红名单”,退出情况在原网站上予以公布。
(一)经异议核查,守信“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或存在不符合其认定标准情形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或发现存在利用守信“红名单”奖励机制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守信“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第十五条 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出:
(一)经异议核查,失信“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整改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部门(单位)同意的;
(三)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四)失信“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示范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结合实际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信易批”、“容缺受理”等优惠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中介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期间,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不得评先评优和表彰,不得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示范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行业协会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通报,按照行业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四)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信息,由行政审批部门及时通报同级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工信、水务、消防等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加强监管,予以联合惩戒;
(五)将“黑名单”机构信息及时推送给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社会诚信体系,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与公布名单不符的情况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核实后应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超市”信息
公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公告活动,确保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信息,根据《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宁工改办〔2020〕15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工改办发〔2021〕1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公开的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单位需求信息及中介超市相关信息的公示公告活动。
第三条 “中介超市”的信息公示公告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全面、主动公开原则。除依法需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中介服务机构及服务事项有关信息应当予以全面、主动公开。
——坚持真实、及时公开原则。坚持以社会监督为导向,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提高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的透明度,提升社会的参与度。
——坚持集中、共享原则。遵循“一地入驻、全市通行、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对中介服务机构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第五条 审批部门负责对“中介超市”信息发布情况实施集中管理。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公告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示、公告的内容
第六条 中介超市信息内容包括:
(一)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国家、区、市出台的政策文件。
(二)“中介超市”服务指南。中介超市简介、中介入驻流程、技术咨询服务方式、文档下载方式等信息。
(三)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四)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名单。面向社会征集的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及专家名单。
(五)中介服务机构量化考评信息。按照《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布中介服务机构上一年度“日常评价+信用评价”的量化考评结果。
(六)行政处罚信息。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
(七)“红黑名单”公告。列入“红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
(八)其他需要公示公告的信息。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
(一)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服务事项设定法律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服务流程、监督电话等信息;
(四)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中介服务机构的近三年完成相关业绩情况;
(六)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学历(学位)、职称和执业资格等信息;
(七)其他需要公示公告的信息。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主要信息。建设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法人、联系电话等。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项目赋码、项目类型、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中介服务需求信息。项目名称、需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类别以及资质等级等。
(四)中介机构选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采取“直接选取”、“随机选取”、“邀请比选”三种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五)其他需要公示公告的信息。
第三章 公示、公告的方式、流程及期限
第九条 公示公告信息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公开发布,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宁夏)”等相关网站,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公示公告信息必须全面真实,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必须公开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发布。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在其申请入驻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公告流程如下:
(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超市”网上办事大厅(企业办事)自行申报。
(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正式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将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在“中介超市”进行公告并进行长期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求信息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中介服务机构选取后,应同时将选取的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经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更新维护。
第十五条 公示公告信息应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发布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
第十七条 “中介超市”公示信息平台要实现与有关行业部门信用平台的对接,与社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中介服务机构公示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对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公告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确保公示公告信息及时更新、全面真实。
第十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中介超市”公示公告的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或与实际公布信息不符的情形,有权向行政审批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举报,由行政审批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严格履职。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900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