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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23/2022-00377 发文时间 2022-06-06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
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

按照《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规范药房”的通知》(宁药监发〔2021〕21号)要求,现就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全市“规范药房”建设通知如下:

一、各县局(分局)要加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的宣贯培训力度,促使各县(区)监管人员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相关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执行《规范》《指导原则》。要认真做好《指导原则》的实施工作,结合国家药监局《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1〕31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效落实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辖区医疗机构持续符合《规范》要求。

二、各县局(分局)要把全面监督实施《规范》与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有机结合,严格实施《指导原则》,对医疗机构全项目检查符合《规范》要求的,认定为“规范药房”;基本符合的,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直至符合《规范》要求;不符合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市场监管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发布“规范药房”名单,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检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整改。

三、各县局(分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积极采取打造样板示范带动、现场指导把关“诊脉”、约谈通报推动整改、暂停使用消除风险等方式,扎实有序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不断提升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水平。各县(区)要在2022年底前,实现辖区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认定为“规范药房”;2023年底前,实现诊所、村卫生室、校医室等其他医疗机构全部认定为“规范药房”,相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年度效能目标考核的依据。

四、各县局(分局)要将“规范药房”建设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分别于2022年11月25日、2023年11月25日向市局报送“规范药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做法和重大情况及时报送。

联系人:马佳丽、虎晓光

联系电话:0954-2065835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固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一、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制定《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本指导原则检查项目共77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10项,主要缺陷项目(*)38项,一般缺陷项目29项。

三、监督检查结果判定:

         检查项目

     结果判定

严重缺陷项目(**)

主要缺陷项目(*)

一般缺陷项目

0

0

0

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0

0

≥1但能够立即整改的

0

≥1

不限

基本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1

不限

不限

不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1

总则

*0030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内部评审。

2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0050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本单位使用药品行为全面负责。

3

*00502

药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药品使用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4

00601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上级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机构统一采购配送药品的,可以统一成立包含基层医生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5

00602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评估、协调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合理用药、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解决本单位药事管理及药品使用中的重大事宜。

6

*00701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7

*0080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陈列、拆零、调剂、特殊药品管理、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培训、健康检查等。

8

*0090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等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去向可查。尚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其药品记录与数据应当符合《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4号)要求,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9

*01001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由上级医疗机构统一采购配送药品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由基层医生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承担药品采购配送的上级医疗机构应负责对其开展药品储存、养护方面知识的培训,并定期对其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0

*01101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药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一级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药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11

*01201

医疗机构应配备药品采购、验收和养护等人员,并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12

*01202

疫苗接种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13

01301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学人员健康档案。

14

01302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验收、养护人员应进行视力和辨色力检查。

15

*01303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岗位。

16

01401

医疗机构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对药学人员法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17

**01501

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18

*01502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

19

01503

符合代购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以为其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代购药品并对其药品质量承担责任。乡镇卫生院向辖区内的村卫生调拨药品时,需提供院内调拨单,调拨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配送日期等内容。

20

*01601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1

*01701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购进或调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22

*01801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材料或电子文件,并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直接从药品生产企业购进药品的,还应当索取加盖生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除外;

(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四)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或合同;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对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核对。

23

*01901

医疗机构购进进口药品,还应当索取所购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通关单》或同批号药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

24

*01902

购进生物制品,还应当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25

*02001

承担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还应当索取以下证明文件:

(一)加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印章的批签发证明、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

(二)接收或购进进口疫苗的,应当索取加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

(三)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

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应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26

02101

医疗机构应对本机构药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保障能力定期进行审核并确认。

27

*02201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物相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药品的村卫生室,应留存院内调拨单。

28

*02202

合法票据至少应包括税票和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上必须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数量、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29

*0230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购进药品应逐批验收并记录,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双人验收,并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应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验收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药品时,应当检查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收。

30

*02302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31

*0240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中药饮片应当标明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日期、验收结果等内容。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32

*02402

疫苗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33

02501

医疗机构应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34

*02502

医疗机构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中药饮片的,应当索取其合法资质证明及所购产品同批号检验报告书;从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的,除索取经营企业合法资质证明外,还应索取所购产品同批号检验报告书。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应索取其批准证明文件。

35

*02503

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经过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中药配方颗粒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医疗机构应当与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36

*02601

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37

02701

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库房。

38

02702

库房位置、布局必须符合药品储存要求,防止污染、混淆和差错。

39

02703

库房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或有效隔离。

40

02704

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

41

02705

库房应当配备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的设备。

42

02705

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

43

*02706

需要使用阴凉、冷藏等特殊温度要求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阴凉库、冷库(柜)和温湿度监测、调控、报警设备。

44

*02707

疫苗接种单位应当配备普通冰箱、冷藏箱(包)、冰排和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保障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冷链设施设备,并有专人进行管理与维护。

45

*02801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储存药品。

46

*02802

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区、柜)中,且相对湿度保持在35%-75%。

47

02803

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48

02804

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49

02805

应分品种按批号存放,堆放应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控制堆放高度,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药品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50

02806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51

*02806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储存。

52

*02807

冷藏药品应存放在冷库或者冰箱内,并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底部应留有一定的空间,药品与箱壁、药品与药品之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药品不应放置于冰箱门内搁架上。

53

02808

药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54

*02901

疫苗接种单位运输储存疫苗,还应当遵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保障疫苗质量。

55

*03001

村卫生室、诊所、医务室等小型医疗机构可以不设库房,但药房的场所面积、设施设备应当能够满足药品储存和安全相关要求,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保证药品质量。

56

*03101

医疗机构的急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护士站等需要临时存放药品的场所,应当配备满足药品储存要求的专柜及必要设备,保证药品存放符合包装和说明书标示的条件,并有专人定期对存放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57

*03201

医疗机构应制定和执行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养护设备,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按照规定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58

*03202

疫苗接种单位应当采用温度计或自动温度记录仪(温度监测仪)对储存疫苗的冷库和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各进行一次人工温度记录(间隔不少于6小时),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疫苗储存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59

03301

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的周转情况,对储存的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并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60

*03302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使用。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61

*03303

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定期检查制度,核对疫苗出入库情况,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对存在包装无法识别、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如实记录处置情况,处置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62

03401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出库、调配及使用时应对药品有效期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

63

药品调配与使用

*03501

医疗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调剂使用药品。非经医生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64

*03502

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个人设置的门诊、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或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其他药品。

65

*03601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66

03701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67

03801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处方时,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68

03802

调配使用药品,应当向药品使用者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禁忌、特殊储存条件等事项。

69

*03901

中药饮片的调配和管理,应当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事先批量调配并冠以成药名称或代号。

70

04001

采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的医疗机构,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71

*04101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制剂批准文号(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应取得备案号),但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传统基质调配、外用且在本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的、鲜中药榨汁和受患者委托,按医生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除外。

72

04201

医疗机构应制定和执行药品调剂管理制度。用于调配药品的区域、工具、设施、包装应符合卫生和调配要求,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73

04301

医疗机构需要对最小包装药品拆零的,应当建立拆零药品调配管理制度和拆零记录,确保拆零药品质量可追溯。未售出的拆零药品必须保留在原包装内,按照包装和说明书标示的条件储存。

74

04401

医疗机构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应建立中药饮片代煎管理制度和煎药记录,配有专门场所和专用设施,盛装煎煮液的容器和包装用品应能保证药品质量,不得污染药品。不得提前批量煎制、调配,冠以成药名称或代号。

75

*04501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药品。

76

04601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77

*04602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按照规定向辖区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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