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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8/2022-00174 发文时间 2022-06-10
发布机构 固原市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公示制度,真正实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现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1〕7号)及国家和区、市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公开公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公开公示是保障民生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及时、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对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区)民政局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社会救助工作真正成为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阳光工程,将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内容

社会救助公示要做到“三覆盖、四统一、四公开”即公示覆盖县(区)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统一固定公示栏规格、统一公示文本、统一公示式样、统一公示时间;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监督电话。

(一)统一公示形式

各县(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要分别设立公示栏,公开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及申报程序。有条件的县(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信息查询系统和户外LED显示屏进行公示,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在民生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信息查询系统。村(居)委会原则上也要设立公示栏,不具备条件的,必须设立公示墙,公示栏或公示墙面积不小于3㎡,设立在人群集中的位置,便于群众监督。

(二)统一公示文本

公示文本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具体公示工作分别由县(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居),乡镇(街道)审核审批公示内容包括:(1)简明政策及申报程序;(2)新增或复审对象信息,包括:户主姓名、户主年龄、保障人口、家庭住址、保障类别、家庭月总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备注(复审/新增户)等8个方面;(3)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投诉电话。(4)对保障对象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采取删除或模糊化处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统一公示栏式样

以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民政局统一规范社会救助公示栏正文标题、字体大小、字体颜色等。

(四)统一公示时间

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重新公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家庭,由受理地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长期公示和查询机制。其他临时救助、特困供养救助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公示进行。

三、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措施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低保公开公示工作,切实把低保公开公示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指示精神的重要抓手,增强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确保公开公示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县(区)要集思广益,克难攻坚,把低保公开公示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扎实推进,取信于民。市相关部门将组织专门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全市社会救助公开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救助事项不公开、不公示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县(区)要将公开公示与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及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密切结合起来,严格实行“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以公开公示促进低保办理程序公开规范,坚决杜绝公示搞形式、走过场。

(四)各县(区)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宗旨,深入群众,广开言路,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建立信访工作档案和办结制度。对群众实名举报的问题,要调查核实,并将办理或核查结果及时反馈信访人。

(五)2015年9月2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固民发〔2015〕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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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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