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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8/2022-00177 发文时间 2022-06-10
发布机构 固原市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城乡低保档案管理,促进全市低保规范化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1〕7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全面真实记录低保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是发放低保资金的依据。低保档案作为低保工作的产物和低保工作持续发展的基础,在实践中日益凸显出其重要作用。各县(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纳入低保工作内容,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与低保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验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全面建立健全和规范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工作标准

坚持标准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各地要落实“一全、二分、三有、四清、五定、六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一全”即档案资料齐全;“二分”即审核审批类档案和日常管理类档案分开;“三有”即有专用设施、有专人负责、有专项管理制度;“四清”即档案数量清、材料字迹清、借阅登记清、交接手续清;“五定”即定时收集、定时整理、定时归档、定时清理、定期销毁(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不少于5年);“六统一”即案卷外观统一、档案要件统一、目录编序统一、材料用纸统一、资料装订统一、柜盒摆放统一。要切实做到一户一档、一村(居)一盒、一乡(镇、办事处)一柜、一县(区)一室,形成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三级档案管理体系。

三、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归档范围和内容

乡镇(街道)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存储管理机制。归档资料包括:申请授权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资料、民主评议资料、审核确认资料、动态管理记录、公示记录、资金发放记录等,其他应保存的日常管理类材料。

四、进一步强化城乡低保档案管理措施

(一)各县(区)按照“设施齐全配套、经费保障可靠、办公条件改善”的要求,加大在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投入。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各县(区)民政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包括县、乡、村三级)城乡低保档案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到县(区)有室、乡镇(街道)有柜、村(居)有盒,户有袋,实现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三)各县(区)民政局要对照标准,制定检查评比细则,采取自查、抽查、互查的形式,加强督查指导,及时查缺补漏,严格奖惩措施,确保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档案全面落实。市局也将以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并列入年底工作考评内容之一。

(四)2013年8月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固原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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